沪(松)征告[2011]第75号
2011-06-20 | 作者: | 来源: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5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1]356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新颖路二号动迁安置配套商品房A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松江区新浜镇方家哈村0/0丘,松江区新浜镇方家哈村0/0丘,松江区新浜镇方家哈村0/0丘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胡家埭村12队21963.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0889.1平方米;建设用地0.0平方米;未利用地1074.0平方米。2、胡家埭村13队54789.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4211.1平方米;建设用地0.0平方米;未利用地577.9平方米。以上合计征收土地76752.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5100.2平方米,建设用地0.0平方米,未利用地1651.9平方米。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和调查确认的地上附着物明细表,到松江区新浜规土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1年6月25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告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请相互转告。 联系电话:57893526监督电话:37735994 上海市松江区(县)人民政府(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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