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是浙江省衢州市代管县级市,地处浙闽赣三省交界,是浙江省西南门户和钱江源头之一。江山市土地面积2019平方公里,总人口61.09万,现辖12个镇5个乡2个街道、292个行政村13个社区。日前,就农村宅基地管理“户”认定的相关问题,江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目前江山市户籍制度正在改革,许多农村村民正在办理分户手续,请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农户建房有什么规定?
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问:“一户一宅”规定中“户”的概念与公安户籍管理中的“户”含义上有没有区别?
答:“一户一宅”中的“户”,是指宅基地管理“户”;与公安机关登记的“户”,有相同的地方,但不是完全等同。浙江省天台、龙游等县级人民政府,先后出台文件,明确规定:宅基地管理中的“户”,是指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同时,还要遵循相关的原则。
问:江山市对宅基地管理“户”的认定有什么具体的规定?
答:江山市对宅基地管理“户”的认定,除了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外,还要符合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江政办发〔2009〕9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其中江山市区内涉及分户的,按照《江山市人民政府批转江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江山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产分割暂行规定的通知》(江政发〔2007〕39号)执行。
问:江山市对宅基地管理“户”的认定,市区以外范围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答:目前,江山市市区以外的范围,宅基地管理“户”的认定仍按江政办发(〔2009〕9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该文件规定:农村村民属农业家庭户,并有两个(含)以上兄弟的,已领取结婚证书的(或兄弟中有一个已达法定婚龄且在本村无其他房屋的),可申请立户并申请分割登记,但其父母必须在几个兄弟中选一个落户,不得单独立户;农村村民属农业家庭户,已达法定婚龄的独生子女不得单独立户;申请农村私人建房的家庭,若为离异家庭,离异时间5年(含)以上方可申请。对有女儿的家庭,该文件在宅基地分割登记、建房分户等方面也作了详细的规定。
问:目前江山市对户籍已分开的村民,在建房用地审批时要不要执行市政府的上述规定?
答:建房户即使户籍分开,在实际建房审批过程中,仍执行市政府的上述规定,户籍人口该合并的,在《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批表》中仍要合并,并按合并后的“户”审批建房。
问:为什么村民不能按公安登记的“户”审批宅基地建房?
答: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根据上级下达给我市的主要规划控制指标,江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明确规定:到2020年,农村人均村庄用地控制面积(含村庄范围内道路等),由2006年的144.5平方米压缩至126平方米。
问:江政办发(〔2009〕90号)文件已出台多年,下一步江山市对宅基地管理“户”的界定是否会出台新的规定?
答:近期,江山市将出台《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该文件将结合本市目前实际情况,对江山市宅基地管理“户”的界定将出台新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