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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

2017年07月18日 09:08来源:国土资源部点击量:0

为完善规范不动产登记,将便民利民落到实处,近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函要求各地实施《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纳入2017年不动产登记完善规范和接入平台的重点内容强力推进。《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据了解,《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实施两年多来,各地规范开展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全面完成了地籍区(子区)划分及成果的国家级汇交,有效推动了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实施提供了坚实基础。为进一步规范有序推进全国不动产单元设定和代码编制,夯实权籍调查基础,巩固和完善不动产登记工作,国土资源部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结合各地不动产单元设定及代码编制的实际经验及典型做法,对试行规则进行了补充、完善、细化,制定形成了《规则》。

据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介绍,《规则》主要修订了五方面内容。一是完善了不动产单元代码体系。结合各地工作实际需要,对已有代码中的宗地特征码进行了完善,新增了两个使用权特征码,为国有林区不动产登记、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等工作提供支撑。同时将原有的宗地特征码“A”定义进行了扩展,为下一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奠定基础。二是明确了国家层面不动产登记发证的编码要求。包括国家重点林区,国务院批准用岛、用海的地籍区(子区)代码,确保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唯一。三是针对编码工作存在的普遍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重点针对跨行政辖区的编码问题,线性地物的编码问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地下编码,未完全实现房地信息挂接的过渡期内满足登记发证的应急编码等问题,提出了处理原则和解决办法,确保编码工作的稳定有序。四是对试行规则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确定了多种情形下的地籍区(子区)的划分规则,增加了地籍区(子区)的划分要求和划分方法;补充了县级行政界线分割宗地、结建的地下空间、单建的地下空间等情形下的宗地划分规则,增加了宗地和定着物单元划分要求和划分方法。五是增加了编码案例。结合日常登记业务的实际需要,增加了附录,对不动产单元设定、代码编制、代码变更等进行了示例说明。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函

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编制唯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明确要求,是完善规范不动产登记,切实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2015年部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试行)》),全面部署开展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工作。《规则(试行)》实施两年多来,各地依据有关要求规范开展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全面完成了地籍区(子区)划分及成果的国家级汇交,有效推动了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不断深入,各地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规则(试行)》中对地籍区(子区)及不动产单元设定的具体要求和方法有待细化,部分不动产权利类型未在现有的不动产单元代码体系中体现,跨行政辖区编码、过渡时期应急编码、国家层面不动产登记编码等问题需进一步明确。同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等改革工作的逐步推进,对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有序推进全国不动产单元设定和代码编制,夯实权籍调查基础,巩固和完善不动产登记工作,部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结合各地不动产单元设定及代码编制的实际经验及典型做法,对《规则(试行)》进行了补充、完善、细化,制定形成了《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现予正式印发,原《规则(试行)》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高度重视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工作,将其纳入2017年不动产登记完善规范和接入平台的重点内容,强力推进。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2017年7月3日

附件: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请到国土资源部下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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