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推进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已经柳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适应我市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拓宽国有土地上被征收居民的安置渠道,加快房屋征收工作进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目前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合理确定货币化安置政策,平衡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的价值差距,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进一步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满足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
二、实施范围
我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三、货币化安置政策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按本意见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货币化安置补偿按就近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作为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1.2进行计算,即货币化安置补偿=就近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
按就近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对征收项目原址有回建商品房的,按原址新建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评估;对征收项目原址无回建商品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同一区位、同类地段类似商品房进行评估,原则上应选取不少于3个符合条件的样本点。
四、加大宣传引导
各城区政府要加大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算账对比、环境对比、安置满意度对比,正确引导被拆迁户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为推进我市房屋征收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五、强化监督管理
各城区房屋征收部门要对货币化安置征收补偿资金建立专户管理,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要对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全程监督,确保货币化安置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六、其他事项
按本意见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柳政办〔2012〕225号文中第七条规定的货币补偿奖励政策,以及柳政发〔2016〕48号文中第二点中规定的货币补偿购房补贴政策。
本意见由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