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郊区的土地归属问题,可以在宪法中找到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这一条中,可以看出几点:
1.城市郊区土地如果要由国家所有,必须有法律的专门规定。
2.是农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3.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直接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不存在征用问题。因此,国家征用的对象,只能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4.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一是必须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属于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一经国家征用,其所有权就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对国家征用土地的范围、审批单位、审批程序以及补偿方式作出了规定。
5.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商品化。根据1982年宪法的规定,土地是不得出租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事业的不断推进,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合理地使用土地,有偿地转让土地,已经是调整国民经济结构,促进资源优化组合的需要。适应这一需要,1988年修改宪法时,将1982年宪法中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6.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对土地转让的范围和程序作出了规定。
注:城市郊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外、市行政管辖范围以内的地区。根据同市区的距离,又可分为近郊区和远郊区。中国对城市郊区的面积大小和近郊、远郊的划分,是根据每个城市的历史、地理、社会、经济等条件确定的,在不同城市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例如,市区和郊区(包括近郊和远郊的市属县)面积之比,上海为1∶26;天津为1∶72;锦州为1∶508。截至1985年底,中国已有144个城市扩大了行政辖区范围,由市领导辖区内的县。这类市属县的数目占全国县级行政单位总数的31.8%。其中有些市属县距离市区(中心城市)较远,与市区联系不甚密切,不具有城市郊区的性质。
城市发展的初期,较多地采取由市区向四周郊区扩展的方式。但是,现代大城市市区的发展,很多是在郊区建设卫星城镇或工业城镇,形成一个多层次、多中心的城镇体系。因此,大城市的郊区,往往成为城市重新分布人口和生产力的地区。到80年代初为止,中国城市郊区的产业结构基本上以农业为主,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状况正在发生变化。中国一部分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大城市的郊区,已出现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