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在申请并取得使用权后,满两年没有建设房屋,或者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属于闲置宅基地,其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收回后的宅基地会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已经收回的宅基地,如果已经办理过确权登记,应该由集体经济组织向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后方可注销其土地登记。收回的宅基地可能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城市规划建设等用途。
以下些情况,政府可能会收回宅基地: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乱用宅基地,改变宅基地用途;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宅基地;房屋的主人死亡,没有人继承房屋使用。如果是国家“征收”宅基地,则是有补偿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社会保障费用、农民住宅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农村闲置的宅基地,政府是不会随意无偿收回的。必须要经过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同意。而且国家有相关文件规定,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人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出售、置换、退回宅基地。
很多地方出台了相关的开发政策后,规定是不允许在空闲的宅基地上修建交易的房屋,这个也是有文件规定的,但是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进行,视为放弃开发,这个同样也有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空闲或房屋灭失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由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民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面临拆迁的的地区政策上是不允许再盖房了,很面向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款才盖房,所以是不允许的,一般一个地区规划了以后都不允许再盖房了。
二、相关法条规定
1、根据《确定土地权和使用权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3、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4、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宅基地收回的流程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流程如下:
1、村委会提出收回申请
2、乡镇政府意见
3、国土局组织听证后出具意见
4、附听证纪要报市政府,市政府出具审批意见
5、以政府名义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当事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国土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由政府进行注销登记。
6、接到通知三十日内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注销土地登记。
7、未交回《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公告废止。
农村闲置的宅基地不是土地,政府不会随意无偿收回,只能是自愿出售、退出或者是置换,并且有相关文件规定可以允许宅基地人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出售、置换、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