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拆除改造决定的公告
梧州市万秀区新兴一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东起潘塘公园西侧,西至太阳广场;南起新兴一路,北至工厂二路(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这里的房屋多数是上世纪70年代、80年代建设的房子,人口居住密度大、房屋建设使用年限长、房屋抗震等级低,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近年来,虽然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部分隐患点进行应急整治,但人居环境没有得到明显改善。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决定从公告之日起将新兴一路片区红线区域范围内列入棚户区改造工程,由万秀区政府对位于新兴一路片区的新兴一路、新兴一路新兴里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着)物实施征收拆除搬迁措施,目的是彻底改变和提高居民的居住环境及生活质量。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新兴一路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范围以批复文件和规划红线图为准,列入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须征收拆除搬迁改造的房屋及附属(着)物详见本公告附件的改造工程规划红线图及具体房屋(含土地)门牌号。
三、根据《梧州市万秀区新兴一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收回列入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予适当补偿。
四、列入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征收拆除搬迁改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按《梧州市万秀区新兴一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列入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被征收拆除搬迁改造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或其他当事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新兴一路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指挥部派出的相关工作组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如对被征收拆除搬迁改造房屋所有权和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异议,应在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九、《梧州市万秀区新兴一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在本项目范围内同时予以公告。
梧州市万秀区新兴一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拆除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具体房屋(含土地)门牌号
新兴一路74、75、7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2号第 1栋、112号第2栋、112号第3栋、新兴女人街、113、114、115、11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53、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4号、74-77号北侧搭盖物、87-88号南侧搭盖物、89-95号北侧搭盖物、137-140号北侧搭盖物、159-161号北侧搭盖物。
新兴一路新兴里4、5、6、7、8、9、10、11、12、13、14、15、16、17、17-1、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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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