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下午,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关于2017-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基数作出了调整要求。
该通知提到,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及个人自行选择,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缴存基数方面,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6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缴存基数不低于广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895元,原则上不高于广州市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2275元。经济效益好的缴存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22275元的,暂可据实申报职工的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37125元(去年为不得超过33820元),且须按税务部门规定纳税。
职工缴存基数等于广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895元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则可按现行政策规定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申请,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缴存单位应当在2017年7月3日至8月31日期间办理年度调整手续,在此期间未完成年度调整的,应当继续按上一缴存年度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汇缴、补缴,视作连续缴存;若因单位未连续缴存而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单位承担责任。
2017年9月1日(含)后,仍未办理年度调整的单位,只有在完成年度调整后,才能按照申报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汇缴、补缴新缴存年度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