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福建省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方案》出台。根据方案,我省从7月1日起,对两类对象——2016年已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新增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提供两方面补助——对“目录内”医疗费用予以补助、对13种大病进行集中救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7〕6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精准健康扶贫,着力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特制定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7—2020年,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构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医疗和保险叠加政策效应,进一步减轻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使大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有效缓解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稳定脱贫。
二、保障对象
(一)2016年精准识别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共计67.86万人,包括:扶贫开发对象45.48万人,省定扶贫标准下的低保对象22.38万人。
(二)新增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经省扶贫办、民政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认、汇总后的新增扶贫开发对象和省定扶贫标准下的低保对象。
三、补助方案
(一)“第一道”补助
保障对象在省、市、县、乡四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目录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基础上,由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采取双上限控制的方法对“目录内”医疗费用予以补助,一是按省、市、县、乡四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不超过7%、11%、14%、15%的比例叠加报销,二是叠加后报销比例的上限省、市、县、乡四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50%、70%、90%、95%(以上两种上限均不能超过)。
(二)“第二道”救助
对保障对象中,患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等13种疾病的患者,进行集中救治(具体专项救治方案由省卫计委等部门另行下发)。集中救治患者的医疗费用, 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第一道”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补偿后,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再由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予以补助90%。
(三)家庭医生签约个人缴费
保障对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个人缴费部分,由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基金承担。
四、运作方式
(一)执行期限。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政策从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资金筹措和拨付。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资金由省级负责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省级、设区市(含厦门)、县级(含厦门)分别按50%、25%、25%的比例分级承担。省级资金包括财政资金、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资金等。设区市和县级主要参考财力等因素筹集,市县资金每年由省级财政先行代垫,年终通过上下级结算的方式上解省级财政。省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具体筹资方案、补助资金拨付和结算办法由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下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职责,督促政策落实,严格督导考核。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工作,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紧密衔接,细化配套措施,加强沟通协作,精心组织实施。
(二)明确部门分工。省医保办牵头负责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医保局要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与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的制度衔接工作以及13种大病单病种费用定额核定及结算。各设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待遇支付的经办管理,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一站式”结算。各设区市卫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医疗机构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提供慢病签约服务和诊疗规范、费用合理的基本医疗服务,组织实施13种大病定点救治工作。各设区市扶贫部门负责核准建档立卡扶贫开发对象,提供具体人员名单及相关基础信息。各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会同扶贫、财政等部门核准已纳入保障的农村低保对象,提供具体人员名单及相关基础信息。各设区市审计部门负责按规定对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计。省财政厅负责统一管理由各级财政筹集的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资金。省医保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制定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加强督导考核。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工作的定期考核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加强督促检查,定期考核评估,狠抓任务落实。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研究解决对策,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并做好与各地已实施精准扶贫政策的衔接。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加强宣传,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电视、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相关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医保部门要将就医流程、办理程序、补助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开。定点医疗机构要开展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政策全员培训和政策宣传,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提供规范、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