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大同市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控,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大同市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管理中心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包括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种购房款。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为止。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选择商业银行作为项目预售资金存放合作银行。各商业银行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要求和约定义务办理预售资金缴存、兑付业务。
市房产管理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局授权市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日常工作,对预售资金存放、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三、新建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该项目合作银行、市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管理中心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与责任,具体内容应包括预售资金监管的内容、范围、期限、解控及兑付约定。
四、各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主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好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五、预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情况及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监管资金按照完成建筑物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等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
六、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拨付监管资金:
(一)完成施工至建筑物主体工程三分之一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50%。
(二)完成主体结构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75%。
(三)完成竣工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90%。
(四)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95%。
(五)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解除资金监管。
七、在预售资金监管过程中,商业银行若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拒不接受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监督检查的,依据约定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未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未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帐户、逃避资金监管的情形,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暂停预售、网签和商品房合同备案,直至吊销预售许可证。
九、各商业银行收到市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管理中心同意撤销资金监管的通知后,应当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按规定办理该监管账户的销户手续。
十、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