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川府发〔2001〕23号)的有关规定和市城区地价动态监测结果、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遂宁市政府决定对市城市规划区内基准地价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准地价含义
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至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基准地价更新是在土地定级或划分均质地域的基础上,利用土地收益、市场交易的样本地价及地价指数等,重新确定某类用途土地在现状利用条件下于某一估价期日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一)基准期日
2013年1月1日。
(二)土地开发程度
宗地外“六通”(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气、通讯、通路);
宗地内“场平”(场地平整)。
(三)使用年期
1.商业服务业用地:4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住宅用地:70年。
(四)容积率
1.商业服务业用地:1.2。
2.住宅用地:1.8。
3.工业用地:1.0。
(五)土地权利状况:出让土地,无他项权利限制下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二、土地级别范围及基准地价(详见附表1、2、3及遂宁市城区商业、住宅、工业用地级别及基准地价图)
三、本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四、本标准执行期限为2013年8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