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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做好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全文)

2017年06月21日 09:04来源:吉林省农业厅点击量:0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

吉农机发[2017]6号

各市(州)农委、财政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农机局、财政局、各县(市、区)农机(农业)局、财政局:

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全省继续实施敞开普惠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快提高全省农业机械化装备能力和水平

凡是按照补贴政策购置农机,自主申请后均可据实享受补贴。年度补贴资金连续滚动使用,实施敞开式普惠补贴,满足生产购机需求。补贴金额根据当地农机购买情况据实分配。补贴由当地农机、财政部门全权办理。因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缺口,对今年购置的经补贴对象申请并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后未能实施补贴的农机具,在2018年按照今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补贴标准优先给予补贴。

二、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结构调整为切入点,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

(一)根据种植结构调整需要,在2016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基础上,将马铃薯播种机和收获机、花生收获机和剥壳机纳入补贴范围。调整后的补贴机具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等9大类26个品目。将补贴重点向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发展所需主要机械装备和关键环节、薄弱环节所需机具及装备技术聚焦,加快农机装备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着眼农机化发展短板和滞后环节,重点围绕改善农机应用条件和强化机具供给。根据农机化发展需求,全省拖拉机购置补贴范围,由购置40马力(含40马力)以上给予补贴,调整为购置30马力(含30马力)以上给予补贴。

三、实施连续稳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操作办法

(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补贴对象为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专业户、种粮大户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农业生产企业)。

(二)实施利民便民务实高效的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办法。对今年购置且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具,在补贴实施年度内经核实确认,均可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并享受购置补贴,满足广大农民对购置农机具优先用于农业生产需要,提高农机具购置使用效益。

(三)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继续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同档产品本省(或相邻省区)上年平均价格的30%测算。为防止个别产品补贴额过高,对个别产品补贴额高于50%的,暂缓办理该产品补贴手续。对因上述原因暂缓办理补贴手续的,由该产品生产企业在收到相关通知的7个工作日内主动做出说明并根据情况做出相应调整。对非因重大技术突破带来农机制造成本下降和未主动做出说明的,按照不高于其销售价格40%的补贴实施补贴。

(四)2017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在2017年11月30日后,不再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核实确认手续。2018年不对2017年购置的未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核实确认手续的农机具实施补贴。

四、明确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和相关要求

凡在吉林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农机产品,均可享受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享受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产品,其产品生产企业自愿向吉林省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产品补贴分类分档申请,由吉林省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补贴范围并对其产品进行归档。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生产经营的补贴产品,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名牌。其出厂编号等标识,应当具有唯一性,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不能享受购置补贴。

五、强化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各地严格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整体推进行动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65号)和《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吉农机发【2015】3号)及2015年、2016年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印发的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组织领导、具体实施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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