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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舟山市首批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通知(附申请条件、流程、材料)

2017年06月15日 11:45来源:土流网整理点击量:0

2017年6月12日,从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到,2017年舟山市本级首批公共租赁住房从6月12日开始申请啦!其中提供给新就业大学生及驻舟部队随军家属的房源共有258套,位于新城高云佳苑,户型分为30平方米和60平方米,简约装修,拎包入住。

舟山-摄图网

高云佳苑安置小区

高云佳苑项目为16幢11层-17层高层,总投资6.5亿元,由绿城建造,外立面采用暖色涂料,立面注重细节处理。高云佳苑依地形布局,住宅间距开阔。作为保障房小区,高云佳苑的综合品质,很多方面都不输于商品住宅小区。在配套设施方面,高芸佳苑有地下停车位,小区公共用房会定向引进配套商业,给住户提供互动的生活平台,公共汽车站点、公共自行车站点也将设立。

那么申请人需要符合什条件?该怎么申请?有需要的赶紧往下看!

关于2017年市本级首批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通知

为加快解决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及技能型职工、驻舟部队随军家属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军人军属住房保障政策的通知》(浙建(2016)13号)、《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舟政发〔2010〕30号)、《关于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舟建发〔2015〕16号)等文件精神,现对 2017年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对象及申请条件

受理对象为新城区域内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市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技能型职工、新城区域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及全市驻舟部队随军家属。申请条件具体如下:

(一)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具有新城区域户籍3年(含)以上且实际居住满1年,未享受批地建房政策;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2万元,家庭总财产低于15万元(含);

3.申请家庭在舟山本岛(含朱家尖、鲁家峙,长峙岛和小干岛,下同)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6平方米,若原有房产转让的(含出售、赠与、析产)须满3年以上;

4.申请对象为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的单身者(离异后须满2年);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技能型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全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3. 申请人须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一级)或从事环卫、公共交通等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行业的职工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

4.申请人在工作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正常参加舟山本地社会保险;

5.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舟山本岛无自有产权住房;工作单位在新城区域的青年医生、青年教师放宽至在新城区域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第1、4点条件或同时符合2-5点条件:

1.新城区域内入选历届“舟山市十佳新舟山人”或当选为市级及以上道德模范、文明典范的,优先保障;

2.持有居住地为新城区域的《浙江省居住证》或舟山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且在新城区域内实际居住3年以上;

3.申请人须服务于注册地在市本级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纳税地在市本级为依据),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本地社会保险费6个月(含)以上;

4. 申请人及配偶在舟山本岛无房;

5. 遵纪守法,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四)驻舟部队随军家属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人为驻舟部队军官随军家属和高级士官随军家属;

2. 配偶随军家庭在驻舟部队无房(包括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和租住军产住房);

3. 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舟山本岛无自有产权住房。

二、保障方式

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新就业大学生及技能型职工、驻舟部队随军家属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方式,房源不够时实行轮候制。

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享受实物配租:

(一)申请家庭系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的;

(二)申请家庭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重大疾病家庭、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三)申请家庭中有年满60周岁以上成员的。

三、房源情况

2017年市本级计划推出的公共租赁住房位于新城区域,配租房源的座落、户型、面积等具体信息详见届时选房通告。

四、租金标准

按照《关于核定新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舟发改价格〔2015〕30号)文件规定执行。低保、低保边缘户及其他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遇租金调整,按新的租金标准执行。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社区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后报送所在街道。

新就业大学生及技能型职工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向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地址:新城体育路69号市体育馆一楼)。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经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所在社区签署意见后,向新城社会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地址:新城田螺峙路480号邦泰大厦东侧)。

驻舟部队随军家属经所在部队师或师级以上单位房改办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签署意见后,由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汇总审核后统一向舟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地址:临城中浪国际大厦D座2510室)提出申请,市房管局不受理随军家属以个人名义申请。市房管局将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随军家属进行分配,房源不够时实行轮候制。

(二)审核。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多部门联合审查机制。街道初审后送市房管局,由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市房管局对申请材料、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核。

新就业大学生及技能型职工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对其学历或资格证书进行审核,市房管局对申请材料、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核。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由新城公安分局负责审核其居住证情况,新城社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审核稳定就业情况,市房管局对申请材料、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核。

驻舟部队随军家属由市房管局对申请材料、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核。

(三)公示和告知。符合条件的家庭在舟山房产政务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房管局核发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由市房管局书面告知申请主体不符合的原因。

(四)配租。实行租金配租的,由市房管局按季发放租金补贴;实行实物配租的,由海城置业有限公司根据市房管局核发的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书负责分配。

六、申请材料

(一)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

1.《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一式一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及财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期货、债权、非住宅、商业用房、机动车辆、土地、经商办厂、运输船只、捕捞船只、机械设备等)证明。无财产证明的,申请人提供具结证明。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提供低保证或困难家庭救助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家庭现住房情况证明。申请家庭有自住私房的提供房产证,租住单位公房或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提供公房租赁合同,租住私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未申请批地建房证明;

(二)新就业大学生及技能型职工:

1.《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Ⅱ》(一式一份);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行政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请人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需原件校验)、身份证、结婚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及社会保险人员参保证明(盖公章)等有关材料;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Ⅲ》(一式一份);

2.浙江省居住证或舟山市社会保障·市民卡、身份证、结婚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人员参保证明有关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四)驻舟部队随军家属:

1.《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Ⅳ》(一式一份);

2. 所在部队师或师级以上单位房改办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 申请人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兵证、户口本、结婚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 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汇总审核材料。

七、其它事项

(一)新就业大学生及技能型职工、驻舟部队随军家属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承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5年。租赁期间实行年审制度,不符合条件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动态年审制度,不符合条件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取消租金补贴。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发现取消申请资格并记入公共租赁房管理档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新就业大学生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在首次受理后转为常态化受理。

(三)2017年首批次公租房申请受理时间为2017年6月12日至2017年6月21日。

(四)《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Ⅱ、Ⅲ、Ⅳ》可在舟山房产政务网(http∥www.zsfc.gov.cn)下载,咨询电话;2032795。

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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