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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实施方案:兜底保障和社会救助扶持对象范围、救助措施

2017年06月15日 09:45来源:延安市政府网点击量:0

延安市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脱贫攻坚和习总书记在陕甘宁革命老区脱贫致富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共延安市委、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率先实现脱贫目标的实施意见》(延市发〔2015〕4号)和《关于举全市之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延市发〔2016〕4号)及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民发〔2016〕8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令第64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 14号)、《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18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31号)、《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16〕63号)、《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民政厅、扶贫办关于印发<陕西省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残联〔2016〕43号)、《中共延安市委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率先实现脱贫目标的实施意见》(延市发〔2015〕4号)、《中共延安市委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举全市之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延市发〔2016〕4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延政发〔2016〕20号)和中、省、市相关政策文件为指导,坚持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分类保障、动态管理,资源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与其他扶贫政策一起形成合力,编密织牢“覆盖全面、救急解难、托底有力、持续发展”的基本民生安全网。

二、兜底保障和社会救助扶持对象范围

(一)兜底保障对象范围。

1.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丧失劳动力,没有自我发展能力,到2020年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困难家庭,按条件和程序审核审批后纳入农村低保,给予兜底保障。

2.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社会救助扶持对象范围。

1.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中重病患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分类别、分层次给予医疗救助。

2.临时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给予应急性、过渡性基本生活救助。

三、兜底保障和社会救助扶持政策措施

(一)兜底保障政策措施

1.农村低保。

——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物价上涨等因素,按照居民生活所必需费用,逐步提高全市最低限定保障标准,确保到2020年全市最低限定保障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从2016年10月1日起,全市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3015元/人年,达到扶贫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已经达到或超过扶贫标准的县(区),要按照量化调整机制科学调整,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按年度动态调整后的扶贫标准。

——完善“分类施保”。对建档立卡低保家庭中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当地低保标准的20%、儿童30%、重度残疾人50%、三级以上残疾人30%、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50%、单亲家庭中的父母离异未成年人30%、单亲家庭中的父母一方去世未成年人50%、哺乳期妇女70%、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6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补助,不同时享受。

——实施“渐退帮扶”。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坚持“输血”与“造血”相结合,社会救助与精准扶贫相衔接,促使其通过扶贫支持和社会救助两条路径实现脱贫致富。对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但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原政策继续给予12个月的农村低保,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再延长6个月。

——强化动态管理。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包村干部要定期开展农村低保对象走访核查。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根据农村低保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及时增发、减发和停发低保金。对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农村低保家庭,可每年复审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农村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审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每季度复审一次。县级民政部门要每年将新增低保对象名单及时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扶贫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和程序,符合条件的纳入“建档立卡”范围。每年初,县级扶贫部门将上一年度“建档立卡”低保对象帮扶名单、帮扶措施、脱贫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及时反馈给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以扶贫部门提供的脱贫名单为依据,将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作为核查重点,及时将经过扶贫开发项目收入增长实现稳定脱贫,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对象,按程序公正有序退出低保,做到应退尽退。

2.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量化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化、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思路,根据全省最低限定标准,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我市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限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向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对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办理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

——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规划,以区域性乡镇特困供养机构为重点,加大建设力度。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的农村特困人员,实行集中供养,补助资金统一用于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建设。开展农村特困供养机构设施达标创建活动,通过改建、扩建和设施改造,使现有供养机构单张床位面积、无障碍设施改造、应急呼叫系统设置以及消防设备、安全监控系统等符合对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照料护理的要求。健全完善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供养服务水平,优先安排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确保他们及时得到稳定的生活照料。到2020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达到50%左右。

(二)社会救助扶持政策措施

1.医疗救助。

——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的资助,帮助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门诊医疗救助。建档立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低保对象、贫困人口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按照《延安市农村贫困户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延政办发〔2016〕22号)给予门诊医疗救助。建档立卡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日常门诊救助: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3000元以内的按50%救助,3000(含)—4000元的按55%救助,4000(含)—5000元的按60%救助,5000元(含)以上的按65%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对患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脑内血管意外后并发症(后遗症)、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全监化疗、帕金森氏综合症、糖尿病合并症等特殊慢性病的困难群众,每年个人自负医药费用在3000(含)—5000元的按60%救助,5000(含)—7000元的按65%救助,7000(含)—10000元的按70%救助,10000(含)元以上的按75%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8000元;特大疾病门诊救助: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肝硬化、肾移植、白血病等特大病,采取药物治疗没有住院治疗的,每年个人自负医药费用在10000(含)--20000元的按60%救助,20000(含)—50000元的按65%救助,50000(含)—70000元的按70%救助,70000(含)元以上的按75%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0元。

——住院医疗救助。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和困难程度,分类设定救助比例和封顶线。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建档立卡特困供养人员给予100%救助;建档立卡低保对象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3万元;建档立卡低收入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2万元;建档立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1.5万元。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建档立卡低保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在一个参保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大病保险报销后,可给予二次医疗救助,具体救助比例由县区根据救助资金筹集情况自行确定。

——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低保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住院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当次个人自负部分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1次。

——加大未成年人救助力度。救助对象中0 -14周岁(含)的未成年人救助比例上浮10%。

2.临时救助。

——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当地1至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

——加快推进“救急难”试点。加大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临时救助制度力度,规范救助范围和流程,突出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覆盖所有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有效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急难事项,及时兜住困难群众生活底线。积极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及时总结推广前期“救急难”试点经验,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3.其他专项救助。

——受灾人员救助。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确保自然灾害发生后,建档立卡贫困户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全面开展农村住房保险,最大限度降低受灾建档立卡贫困户灾害损失。建档立卡特因供养人员倒损房屋原则上不再重建,统一纳入集中供养,补助资金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建档立卡贫困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建档立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将其纳入教育救助的重点群体,给予教育救助。

——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建档立卡低保户、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过农村危房改造、提供建房技术服务等方式实施给予住房救助。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将其纳入党委、政府脱贫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健全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统筹牵头职责,做好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方案制定、日常管理、兜底对象资格认定等工作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扶贫部门要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格认定和帮扶项目的落实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及时纳入建档立卡并享受到相关帮扶措施。

(二)建立保障标准量化调整机制。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健全低保标准量化调整机制,有效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采取消费支出比例法,依据本地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确定本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并随着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的提高按年度动态调整。

(三)加强政策衔接。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对低保或低收入以及扶贫建档立卡家庭中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以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农村低保对象,按照家庭人均收入,实行分档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根据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明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的资格条件和工作程序,对丧失劳动力,缺乏自我发展能力,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且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程序审核审批后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于脱贫后再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分别纳入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覆盖范围。严禁不经调查核实直接将任何群体和个人纳入农村低保。对于不在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对象,要确保其和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起共享易地搬迁、生态保护、教育扶持、医疗保障、资产收益以及社会扶贫等脱贫攻坚政策,扶贫部门在核定建档立卡对象时,以县为单位,在宣布脱贫前,低保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在宣布脱贫当年,再将低保金计入家庭收入。

(四)强化资金保障。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所需资金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省、市财政补助资金重点向兜底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发放。

(五)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待省级信息核对平台建成后,各县区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核对工作,不断拓展信息核对范围,提高核对工作效率。

(六)加强基层经办能力建设。加强县乡两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设,探索建设村(居)社会救助协管员队伍,进一步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根据社会救助对象人数的一定比例量化配备工作人员,确保有人做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完善分办、办理、转办、转介程序,为困难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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