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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确权如何办理?

2017年06月14日 17:32来源:互联网整合点击量:0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那么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确权如何办理呢?

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

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不作为超面积处理,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新农村建设: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

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

空闲或房屋坍塌,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

面积的、改建,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不确定使用权,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因地质灾害防治,对宅基地超面积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并按照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搬迁,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按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属于合法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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