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阳春市城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公告【2017】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建立健全城镇地价管理体系,保证我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体系适应城乡建设和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规定,阳春市于2017年组织完成了阳春市城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更新成果已经省级专家组验收通过,并经2017年5月24日市政府第十六届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阳春市城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详见附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实施。原2013年4月9日实施的城区和镇级基准地价成果同时废止。
一、更新范围
本次阳春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范围为阳春市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和潭水镇、合水镇、春湾镇、三甲镇、八甲镇、岗美镇、双滘镇、河口镇、马水镇、永宁镇、圭岗镇、石望镇、河㙟镇、松柏镇、陂面镇15个镇的建设用地控制范围,总土地评估面积约144.026平方公里,其中阳春市城区土地评估面积约73.655平方公里,15个建制镇的土地评估面积约70.371平方公里。
二、基准地价内涵
本次基准地价更新的地价内涵为:土地使用年限为各用途土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即住宅用地70年、商服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服务用地50年;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1月1日;商服用地、住宅用地的容积率为2.0,建筑密度为35%;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的容积率为1.0,建筑密度为45%;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宗地红线外通路、通水、排水、通电、通信)条件下以规划建设用地红线(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用于项目建设的用地红线,其范围包括建设区内的道路、绿化、建筑物构筑物等所占的土地面积)为基础测定的均质区域(均质区域即用地条件相近的区域)的平均地面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