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新客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本着“阳光征收、和谐征收”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东起平安大街,西至胜利大街,北起东平路,南至塔南路。该项目分期分地块进行实施,二期(D地块)征收范围涉及房屋具体楼号为:桥西区东三教街36号1、2、4号楼(市木材公司宿舍1、2、4号楼)(详见征收红线图,最终以征收决定为准)。
二、 房屋征收主体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
石家庄市桥西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批准文件
(一)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新客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2015年度市区房屋征收计划管理范围的通知》(石政函【2015】79号文)
(二)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客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石发改函证【2015】3号文 )
(三)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项目用地红线图
五、签约期限
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自签约通知所载明之日起90日(含)内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六、评估机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七、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方式
本项目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新旧程度和配套设施等因素评估确定。
(三)公摊补助
根据《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参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等8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文件规定,被征收范围内成套多层楼房套型公摊补助系数为0.1585。
公摊补助=被征收房屋登记的合法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原地拟建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套型公摊补助系数。
(四)公有住宅房屋
1、对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进行征收的,根据《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装饰装修补偿据实补偿给实际出资人,搬迁奖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货币补助费及电器迁移费等相关补偿归承租人享有。
(五)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公摊补助+附属物及装饰装修补偿+其他补偿+奖励+货币补助费
2、其他补偿
①搬迁费(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20元/㎡为标准,按一次计发。
②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25元/㎡/月,一次性计发12个月。
③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按一次计发。
④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按一次计发。
⑤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迁移费:每台200元,按一次计发。
⑥有线电视迁移费:每路158元,按一次计发。
⑦网络移机费:每路200元,按一次计发。
3、搬迁奖励
①自签约通知所载明之日起30日(含)内,签订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奖励500元/㎡;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20000元。
‚自签约通知所载明之日起第31至60日(含)内,签订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奖励300元/㎡;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0000元。
③自签约通知所载明之日起60日(含)内,项目内楼房以单元为单位,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0000元。
凡未能在上述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将不再给予以上奖励。
4、货币补助费
鼓励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对选择货币安置的,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不含公摊补助)基础上给予25%的货币安置补助。
5、在征收范围内长期居住的居民家庭他处无住房的被征收人,且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总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6、优惠政策
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已签订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自愿购买政府指定的房源可享受优惠。
(六)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安置原则
等价值量调换、贴近面积安置、不允许扩套。
2、产权调换房屋位置
位于石家庄市新客站商圈内“新客东园”2、4、6号楼。
3、产权调换房屋价格
①被征收人选择“新客东园”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等价值量部分在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给予一定优惠。
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超出等价值量面积30(含)平方米以内部分,按5700元/㎡±楼层差价计算;超出等价值量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不可分割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平均价格计算,均计楼层差价。具体楼层价格,详见产权调换房源价格表。
4、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附后)
5、过渡方式
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6、其他补偿
①搬迁费(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20元/㎡为标准,按二次计发。
②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自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开始计发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25元/㎡/月计发。产权调换过渡期限36个月,首次计发12个月,以后每6个月计发一次,最后过渡期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期限结算。延长过渡期限的,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③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按二次计发。
④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按二次计发。
⑤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迁移费:每台200元,按二次计发。
⑥有线电视迁移费:每路158元,按二次计发。
⑦网络移机费:每路200元,按二次计发。
7、搬迁奖励
①自签约通知所载明之日起30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奖励300元/㎡;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0000元。
‚自签约通知所载明之日起第31至60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奖励150元/㎡;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5000元。
③自签约通知所载明之日起60日(含)内,项目内楼房以单元为单位,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0000元。
凡未能在上述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将不再给予以上奖励。
八、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非住宅房屋补偿具体事宜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和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
(一)在征收范围内长期居住、异地无住房的被征收人,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调查、公示及辖区办事处和居委会审查核实后,给予不超过2万元限额内的适当补助。
(二)对于现住特殊困难、因病致贫、低保边缘群体,由辖区办事处和居委会审核后,给予不超过1万元限额内的适当补助。
(三)对房屋使用性质或面积有异议的,按照《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建设年代较早未经登记的房屋认定参照河北省建设厅冀建房【2006】38号文件执行并给予适当补偿。
十、费用结算
(一)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暖、有线电视及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费用结算前自行结清。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交由房屋征收部门收回。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 签订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征收补偿费经审核后,由房屋征收部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选择产权调换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征收补偿费经审核后,房屋征收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征收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电器移机费和搬家奖励等费用。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最终确权的面积为准,差价款在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时一次性结清。
十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动产证或公产住房使用证明;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三)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征收手续时需要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如被征收房屋权属等事项涉及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产权人已故的,需提供产权人死亡证明、家庭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有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法定继承权公证书。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配套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