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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石家庄市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全文)

2017年06月08日 08:48来源: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点击量: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断提高救助保障水平,经石家庄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1城市低保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550元(6600元/年),补差标准为每月不低于300元。

2农村低保标准最低为每人每年4000元,补差标准为每月不低于175元。

各县(市)、区可参照以上保障标准适当上浮。新的保障标准确定后,按规定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执行时间

新的保障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迅速落实。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狠抓责任落实,确保按时限、按要求、按标准完成低保标准调整工作。二要应保尽保,提高补助水平。按照新标准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金发放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确保提标后补助水平相应提高。三要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全面落实“阳光低保”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低保申报审批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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