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产业用地政策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的有关意见》,深入推进土地新政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意见》提出,要实行多种方式供地,降低企业一次性投资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以及弹性出让的方式使用土地(不包括房地产业用地)。实行长期租赁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意见》指出,落实鼓励类产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合理确定土地供应价格。
一是对于列入自治区《优先发展类产业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工业项目目录》以及未列入目录的外贸加工贸易产业、粮食流通产业和国家、自治区文件明确可以参照工业用地出让的新产业、新业态、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的实施政策执行。
二在落实产业用地政策时,对相关项目是否属于国家、自治区支持发展产业难以确认的和建设单位认为自身拟建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对项目是否属于非营利性项目性质难以确认的,盟市、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商产业主管部门,由产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文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证明文件按相关产业用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