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政府,市区各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任丘市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任丘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9日
2017年任丘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有效解决任丘市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安全问题,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关要求,通过政府补助、农户自筹、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等措施,扎实推进我市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切实改善全市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
二、补助对象
(一)根据《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我市危改范围为:全市范围内(不含市区四个办事处和开发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包括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建档立卡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且所居住危房已经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未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的危房,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
(二)参加过农村危房改造的家庭,原则上不得再次参加危房改造。但因地震、火灾、水灾、风灾等特殊情况,原改造房屋又成为危房的,经乡镇、村委会鉴定后出具情况说明,乡镇复核盖章后,可以再次参加改造。
(三)贫困程度:五保户、低保户、建档立卡户由民政部门审核把关;除上述三种贫困类型外的贫困户,由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核把关,民政部门给予业务指导。以上贫困类型均需召开村级民主评议会评议并公示。
(四)危改户贫困类型认定的时间节点以市危改办的审批时间为准。
(五)根据2016年底审计部门审计疑点情况,2017年农村贫困户在申请时,由工商、公安、社保、国土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审联查,对申请对象家庭有轿车的、工商有企业注册登记的、城镇中购买商品房的、年人均收入超出贫困线1.5倍的、异地建设选址不合规的、家庭成员中有国家正式工作人员的,原则上不纳入危房改造范围。改造完成后,购置非生活必需品,豪华装修,严重超出贫困户接受程度的不予验收合格。
三、改造方式
(一)危险房屋的鉴定依据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房屋危险程度分为两级:即C级(局部危险)和D级(整栋危房)。C级危房必须加固改造,D级危房应重建,鼓励支持危改户对危房进行维修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和农户自建为主的原则进行。
(二)鉴于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家庭凭其个人能力无法进行危房改造,允许上述两种贫困类型的危改户以合建联建帮建的方式对危房进行改造。需由危改户出具与合建联建当事人、担保人签字按手印,且经村委会、乡镇政府盖章确认的合建联建证明,合建联建证明应标明属于危改户的房产百分比和建筑面积。
四、目标任务
2017年我市上报60户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按照我市15个乡镇计算,每个乡镇暂定4户危改任务,待上级下达危改任务后再对任务进行调整。乡镇改造户数高于下达任务的,可按照贫困程度或申请先后次序纳入下年度改造任务。
五、改造要求
(一)农村危房改造后的房屋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新建户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三人以上居住的农户人均建筑面积应控制在18平方米以内,允许10%以内上下浮动。
(二)各乡镇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改造房屋的质量安全,切实提高改造农房的抗震性能,对危房维修加固实施抗震改造的,应组织技术力量判定主要结构安全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加固方案并指导实施,维修改造的要达到危险点消除和安全居住要求,并且维修成本要高于危改补助资金,翻建新建改造的要达到质量安全要求。
(三)改造后农房要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作为厨房、卫生间、杂物堆放处等附属功能使用的配房、“弯尺”、门洞的面积在验收时不计入危房改造面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要坚持统筹规划,科学选址,把农村危房改造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乡村规划和公共基础设施布局相衔接;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原则,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引导改造对象建设经济、美观、适用和抗灾能力强的民居;充分考虑改造住房外观要和周边环境的协调。
(四)各乡镇要积极组织制定农房设计方案,为有扩建需求的危房改造户预留好接口,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
(五)节能示范户要采用两项以上的房屋维护结构建筑节能技术措施,推进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新样式在农村危房改造中的应用。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的照片”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新建房屋要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选址要求,尽可能采取原址加固、就地重建方式。
(六)家庭人口数应以户口本人口数为准,但有赡养老人、新生儿未上户、新婚未迁户等情况的,应以实际居住人口为准,但必须符合实际居住人口名下只有该处房产,出具结婚证、新生儿出生证等,并由村委会出具实际居住证明和房产证明,乡镇复核盖章。
六、实施步骤
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程序,驻村工作队和驻村干部要参与补助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和各审核环节的结果要及时在村和乡镇公示栏公示,公示的有关材料要及时存档。
(一)危房改造准备阶段(2017年3月1日—4月30日)
1.农户申请。农户自愿向村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申请、户籍证明、收入证明、宅基地证明、危房改造资格联审联查表等材料。农户自己申请确有困难的,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应协助申请。
2.村级初审。村委会收到农户申请后,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对农户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实,核实属实的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并对补助对象基本信息、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表、拍照(改造前房屋),上报乡镇政府。驻村工作队和驻村干部要参与补助对象审核认定工作。对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村委会复核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不予上报,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乡级审核。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申报材料的真实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危房等级进行鉴定,提出明确意见,将核查与鉴定结果进行公示。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根据农户贫困类型和危房等级提出改造排序意见上报市政府。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原村委会,并说明原因。明显遗漏的农村贫困危房户,责成村委会重新申报。
4.市级审批。市危改办根据乡镇政府审查意见,对危房改造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对拟批准的危改户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组织乡镇做好与批准危房改造的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相关信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各乡镇对批准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农户,建立规范的纸质档案,分类归档整理,按照《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开放时间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并对录入信息系统资料的真实性把关。
(二)危房改造实施阶段(2017年5月1日—9月30日)
1.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建设标准进行审核把关,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防止超面积建房和一户多宅现象。
2.各乡镇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所辖村危房改造的施工安全;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要及时组织技术人员到现场逐户进行指导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各乡镇要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施工建设任务,并对组织管理、政策措施、质量监督、资金管理、整体效益以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全面总结、完善整改,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危改办。
4.各乡镇要做好辖区内因季节等原因提前开工农户的资料准备工作。
5.市危改办将不定期对各乡镇危房改造对象进行抽查,及时对危房改造施工建设情况进行指导和督导。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10月1日—11月30日)
1.危房改造验收分为乡级验收和县(市)级验收,乡级验收由乡(镇)负责组织,验收工作于今年11月中旬结束。验收标准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进行,做到户户见面,逐户验收,并认真填写《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验收表》;(县)市级验收由住建、发改、财政、民政、审计等单位组成联合验收组,按照抽查的村不少于30%,抽查农户不少于10%的原则进行抽查,验收于今年11月底完成。
2.改造房屋验收合格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支付到危改户“一卡通”账户,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挪用,禁止以现金形式发放。
3.危房已经改造完成,但危改户在验收后死亡且是单身的,由继承人签署继承协议,其他人无异议的,将补助资金发放给继承人,并由继承人偿还危改户的债务,由所在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乡镇复核盖章。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各乡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住建局局长张红山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从住建、发改、财政、民政、审计等单位抽调,具体负责农村危房改造日常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危房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全市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审议、报批;审核乡镇上报的危改户档案资料,对符合危改条件的危改户予以审批;督促检查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为农户提供改造技术、质量安全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危房改造工程验收工作;协调处理危房改造中遇到的问题。
财政部门:负责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对危房改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建档立卡户的认定核查统计工作,并对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贫困户的评定给予业务指导。
审计部门:负责对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发改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危房改造日常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核查申请户企业注册情况。
国土部门:负责查询申请户宅基地审批登记、房产登记、异地选址建房(需先注销原宅基地,按新批宅基地审核)情况。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查申请户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情况。
各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危房等级鉴定,监督村级公示,落实乡级公示,核实农户档案资料真实性,将符合要求的农户录入危改信息系统,监督检查危改户建房安全质量,进行乡级验收。
(三)落实相关政策。要切实帮助农村困难户解决危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凡涉及到的收费项目,除国家明令不能减免的,一律予以减免。要强化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方法,落实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