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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化工路西地块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2017年06月02日 10:28来源: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加快旧城区改建步伐,依据市区总体规划,幸福化工路西地块项目已纳入改造计划,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制定幸福化工路西地块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幸福中路以南、幸福南路以北、化工路以西、规划路以东,分为A、B、C三个地块(规划保留建筑除外)。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住建部建房〔2011〕77号)、《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烟政办发〔2016〕26号)等有关规定。

三、签约期限

年月 日至年 月日。

四、征收补偿方式

本区域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补偿额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的规定,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额=房地产评估值(土地使用权价值及其地上有证房屋价值,具体以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为准)+搬迁补助费+签约期奖励费+附属设施及室内装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补偿标准

生产、仓储类房屋按房证建筑面积每月30元/㎡;办公、公益类房屋按房证建筑面积每月40元/㎡;商贸、服务类房屋按房证建筑面积每月50元/㎡。

2、补偿方式

按规定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12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三)其它补偿

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按有线电视移装费250元/台,电话移机费150元/部,空调移装费200元/台,网络移装费180元/套,太阳能移装费180元/台,电热水器移装费80元/台给予补偿,不可移动设备和附属设施按评估值给予补偿。

(四)搬迁与签约期奖励政策

1、搬迁费按评估机构评估搬迁费补助额由征收部门给予补助。

2、签约期奖励费: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房证建筑面积奖励100元/㎡计发,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发。逾期取消签约奖励费。

3、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煤、暖、有线电视及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在房屋搬迁前自行结清。

五、费用结算

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一次性结清所有征收补偿费。

六、征收组织形式

1、本次征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策公开,被征收人的房屋评估价格公开。做到依法征收、规范操作。

2、房屋征收部门为烟台市芝罘区住房和建设局,实施单位为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幸福街道办事处。

3、征收现场办公室设在烟台市芝罘区化工路111号,主要负责征收政策的解释、咨询服务与协议审签等工作。被征收人可持有关证件到现场审签室办理征收相关手续。

七、征收程序

1、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按户发放《房屋征收通知》和《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办理征收货币补偿的相关手续。

2、被征收人办理征收手续时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原件(产权人是单位的,还应持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

八、法律救济

(一)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报请芝罘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二)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方案由幸福化工路西地块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和评估机构负责向被征收人解释。征收现场办公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化工路111号;办公电话: 652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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