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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征地审批手续就进行强拆的行为合法吗?

2017年05月26日 11:01来源:央广网点击量:0

【摘要】李亚威律师就土地征收的程序进行发言表示,政府征收土地,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征收的环节中,政府应做到信息公开化,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政府应当主动公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刘莘发言表示,在没有获得征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进行强拆的行为是违法的。

央广网北京5月25日消息(记者韩萌)5月24日下午,集体土地征收权益保护研讨会——以浙江省吴兴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姚荣坤苗木基地被征收一案为例,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举办,参加此次研讨会的有法学专家、律师、媒体代表、被征收人等。

出席本次会议的法学专家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龙卫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刘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赵晓舒,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副主任朱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庞理鹏律师、李亚威律师、刘毅律师也共同参加了这次研讨会。

研讨会上,姚荣根先生首先介绍了土地被征收的主要情况。此次征收土地是为了建设申嘉湖高速公路项目,被征收的土地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被拆的苗木基地位于妙西镇的磨子岭。姚荣根先生首先介绍了高速公路穿过的三块土地的基本情况及地上苗木已经被拆掉的现状,之后介绍了政府人员与其沟通征收事宜、请评估公司进场勘察、协商补偿价格的情况,但由于当地政府没有提供评估报告,所以最终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姚先生的苗木就被强制拆掉,而强拆距离上一次的沟通未果仅相隔两天。此外,姚先生通过播放视频和照片的方式介绍了当时强拆的场景。

李亚威律师就土地征收的程序进行发言表示,政府征收土地,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征收的环节中,政府应做到信息公开化,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政府应当主动公开。在征收土地过程中遭遇到强拆不是个案,这种现象屡禁不止时,受损害方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刘莘发言表示,在没有获得征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进行强拆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被征收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那么被征收人就是合法的用益物权人,其有权获得补偿。为使补偿能够真正做到公平、合理,应该由第三方专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龙卫球发言表示,我国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还有待完善,农村的土地最后有些会落到物权上,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宅基地权等。所以,对集体土地上权利的明晰、补偿的费用等还需要通过立法等去细化相关规定。征地文件应做到要权利人知悉,而不仅仅是通过公告送达。为公共利益牺牲而得到的补偿称为牺牲补偿权,这种补偿也是有市场价值的,实际上是不动产权利的补偿。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赵晓舒在发言中首先明确指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相关规定,强拆行为是不合法的。如果征收中采用了强拆的手段,则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被征收人作为享有补偿权益的合法主体,在征收的各个环节应具有知情权。同时,被征收作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费用以及生产设备搬迁、安置损失等都应纳入征收补偿的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副主任朱巍教授引用最近大热的《人民的名义》的剧情来指导类似的征收拆迁案件,他指出,如果政府没有获得征收的审批手续,就已经进行了强制拆迁,这个程序是不合法的,那么公告出来的一些文件则可能涉嫌倒签的嫌疑,被征收人在请求补偿问题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主张实际损失和和间接损失。建议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如果遭到损害,一定要理智,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研讨会最后,李亚威律师及各位专家学者也呼吁能够尽快立法,细化集体土地征收中的程序及补偿内容,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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