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长金管委〔2017〕6号),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和工作流程。
根据通知规定,取消了提取业务申请(审批)书。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只需携带身份证、本人银行卡及相对应提取情形的证明资料即可,不再需要提供单位加盖公章(财务章)的提取业务申请(审批)书。缴存在铁路分中心的职工由专管员代为办理提取业务的除外。
此外,该通知调整了因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新政规定,职工与单位终止与解除劳动关系,均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6个月后才能提取,符合住房公积金停缴满2年特殊条件的职工,在申请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此规定取消了之前提取政策中“本市非农业户籍需离职满2年才能提取,本市农业户籍和外地户籍离职后当即可提取”的规定,不再区分农业和非农业、本地与外地户籍。
同时,为防止职工利用离职提取名义套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离职提取后在原单位开户的,一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补缴。
对于调整因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新政规定,职工第1套或第2套自住住房均可申请办理此类提取业务,且套数认定以有效房产状况为准,注销房产情况不计。此外,职工因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超过2次(含)以上的,不得再次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为由提取,同一职工同一套住房只允许提取一次。
此外,因目前全国未建立统一的房产信息查询平台,异地购房信息没有办法有效核实,为保证资金安全,新政暂停了购房地不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异地购房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