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区(不含武鸣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房屋征收项目货币化安置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乡建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房屋征收项目货币化安置有关工作,市住房局配合做好货币化安置房源平台管理工作。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房屋征收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主体。
市财政、规划、地税、审计、教育、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共同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货币化安置是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货币补偿方式的具体措施,包括以下二种方式,被征收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补偿:
(一)纯货币补偿。指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将被征收房屋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用于购买商品住房或货币化安置房源平台房源等支出。
(二)政府组织选购安置。指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安置。
第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纯货币补偿方式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交房的,获得以下奖励:
(一)补足被征收房屋(有权属登记证)分户评估单价与同区位、同地段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之间差价,即奖励金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分户评估单价)×房屋面积。
(二)手续不全房屋符合《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第八条的规定可获房屋征收补偿的,可获奖励金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房屋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评估单价)×对应比例×房屋面积。
(三)在南府规〔2016〕20号基础上,增加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前款规定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价值时点进行评估,对平均销售单价评估时,需选取被征收房屋项目同区位、同地段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参考交易案例。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精装房、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别墅、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房。
第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政府组织选购安置方式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交房的,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确定购买安置房源安置,并将购买安置房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
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地段不同时,应该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发企业和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价格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段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结清差价,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按第六条平均销售单价确定。
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的差额费用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发企业和被征收人按照南府规﹝2016﹞20号规定予以结算或支付。
第八条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仍可获得南府规〔2016〕20号规定的奖励。
第九条 选择货币化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交房的被征收人,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教育政策支持。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其具有本市城区户籍的适龄子女入学可自主选择在原被征收房屋或新购商品住房所属区域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民办学校)入学,按地段内生源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二)税费政策支持。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个人所得税和契税等享受国家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第十条 严控产权调换优惠政策。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人,要严格按照我市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不得提高补偿和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在货币化安置实施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政策,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后,国家、自治区有新政策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辖县人民政府、武鸣区人民政府、广西—东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适用本辖区内货币化安置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