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南通市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通政发〔2017〕4号),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南通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针对房地产市场出现的不规范行为,5月24日,南通市房管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通房发[2017]73号,具体内容如下)。
南通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南通市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通政发〔2017〕4号),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营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须报送完善的销售方案,明确开盘的时间、地点、方式、房源信息等内容,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即时在南通房产信息网和售楼现场向社会公示。
2、商品住房项目开盘后,所售房源必须实名登记,一旦达成认购协议,不得更名。开盘次日必须将所有购房人详细情况(包括:房号、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及未售房源等清单报送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网签合同备案核查信息。未按要求提交清单的,暂停该企业在本地所有项目网签备案。
3、严禁期房转让,暂停受理商品住房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4、所有商品住房项目,一律不得拒绝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
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时,必须严格执行市物价部门价格备案的相关要求。
6、严禁通过 “毛坯改装修”、“增加装修项目”、“抬高车位、车库、储藏室等配套设施价格”、 “分销代理”、“工程款*扣房”、“员工福利房”等方式变相抬高商品住房价格。
7、严禁捆绑搭售、价外加价、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附加条件,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8、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房源、虚假广告或期房信息,炒卖期房、房号及赚取差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查处,视情给予警示、约谈、公开通报、列入失信名单、暂缓办理预售许可、暂停或取消网签资格以及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范围为市区(不含通州区)。各县(市)、通州区可参照执行。
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