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治工作正在进行中,根据相关的要求,对现有的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重新进行申请和认定。重点清理整顿“违规保”“拆户保”“政策保”“关系保”。
坚持本人自愿申请;保障困难家庭基本生活,鼓励劳动自救;统筹兼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原则。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6类重点保障对象
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因天灾人祸或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特困家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
1.因病致贫家庭
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肝硬化腹水、重度精神病、艾滋病、脑溢血瘫痪、红斑狼疮或其他在国家规定的可报销费用范围内经新农合报销、大病保险补偿后年自负费用达到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上的后续治疗病种,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2.因残致贫家庭
家庭主要劳动力有残联认定的一、二级残疾人,或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或一户多残、或老残同户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殊困难家庭。
3.因老幼特殊困难致贫家庭
家庭成员全部是老年人(60周岁以上)、或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且无生活收入来源的;或其赡养、抚养人均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无赡养、抚养能力的家庭。
4.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职人员和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申请审核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5.因灾或意外事故造成重度贫困的家庭
因灾害、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重残等致贫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6.未评残,但确属呆傻懦弱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家庭极度贫困的。
13类重点清理对象
1、家庭经济条件好转,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如子女就学造成家庭困难,现子女毕业已就业的;单亲家庭子女成年已就业的;因病致贫现已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等);人均家庭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2、国家工作人员、村干部的近亲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
3、低保家庭成员有经商、开店、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有商业门面或住房进行出租或者享受低保期间购买小轿车、面包车、经营性大中型运输车、工程机械和收割机等中型以上农机具的家庭。
4、在外居住半年以上,不能由现居住地出具生活困难证明的家庭。
5、享受低保期间建房、装修现有住房(危房改造、异地搬迁除外);家庭成员中有一次性付款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饲养名贵宠物、购买贵重首饰、高档音响、柜式空调、液晶电脑等高档非生活消费品的;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性、分红性商业保险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城区购买商品房,购置使用电脑、空调和电冰箱的家庭。
6、安排子女在县外就读或义务教育阶段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家庭。
7、夫妻双方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不工作、不耕种,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家中无特殊困难的家庭。
8、因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家庭。
9、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拒绝签署诚信承诺书的家庭。
10、父母年迈无劳动能力、但子女生活条件较好且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的;未成年残疾子女无劳动能力,但父母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的家庭。
11、经常变换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低保审核机关,致使低保审核机关无法核实情况的家庭。
12、没有通过低收入家庭认定和调查直接将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的家庭。
1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
申请程序
申请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一律以户为单位,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申请,填写低保申请书、家庭收入、财产证明、申报承诺书、家庭状况授权委托书。如无行为能力,可由村委会代其提出申请。低保申请书由户主签字确认,家庭收入、财产声明及申报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字。各乡镇要组织专人指导申请对象按要求如实规范填写,凡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申请对象,乡镇人民政府一律不予以受理。
认定清理整顿工作从2017年5月开始,8月底结束。
重新申报审批完成后,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继续纳入低保保障;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从审批完成后下月起停止低保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