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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东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口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附补偿标准)

2017年05月24日 11:47来源:龙口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龙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口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有关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烟台市属以上驻龙有关单位:

龙口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口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8日

龙口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

为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生活条件,加快城镇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重的工作理念,通过实施棚户区改造,改善城中村和城边村群众的居住生活条件,提升城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民生水平和幸福指数。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群众自愿,自主选择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通过宣传教育、政策引导、示范带动等措施,切实统一群众认识、转变群众观念、赢得群众支持,让群众自愿、自主选择实施改造。

(二)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年度计划,统筹政策制定、项目确定、规划编制、检查指导等工作,科学组织改造。以市场化运作为主,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三)坚持统一规划,稳步推进的原则。以科学规划为引领,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域体系规划为依托,做到与农田保护、生态建设、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等有机衔接,同步规划,一步到位。具体工作中,因村施策,不搞“一刀切、齐步走”,做到成熟一个、改造一个,确保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四)坚持公开公正、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公正民主,做到规划布局、式样户型、补偿标准、招投标、回迁安置全过程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全面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改造范围

此次改造主要是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和城边村,具体范围包括:

1.东城区:南起龙泉路,北至264省道,东起绛水河,西至府西四路。

2.西城区:南起龙泉路,北至疏港路,东起龙港路,西至环海路。

3.为实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实施规划需要进行改造的村庄。

四、任务目标

2017年计划改造棚户区4600户,其中东莱街道1500户,龙港街道1200户,新嘉街道1100户,东江街道800户。

五、改造模式

(一)由政府投资进行棚户区改造

全部由政府投资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的征迁、补偿安置,安置楼的建设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由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腾空的土地,根据该区域规划,由政府进行储备、出让或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由开发企业投资进行棚户区改造

通过房地产开发方式进行棚户区改造,由开发企业承担拟征迁村庄占地范围内房屋和土地的征迁、清表、管线迁移费用,进行安置楼的建设。腾空的土地,根据该区域规划,由开发企业进行开发建设。

六、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住宅房屋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供群众自愿选择。

(一)一次性货币补偿

1.根据被征迁群众意愿,可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同时,按照被征迁房屋货币评估补偿金额的5%,由市财政给予被征迁群众,作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奖励。

2.鼓励棚改群众到我市去库存房源信息平台选购房屋,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房地产去库存实施意见》规定的具体优惠政策执行。

(二)产权调换

1.由棚户区改造主体依照规划建设回迁安置楼,对被征迁群众进行安置。回迁时,棚户区改造主体和回迁群众结算原房屋与安置楼房的差价。

2.拟改造村庄有空闲地或符合先建后拆条件的,可以在签订协议、建好安置楼后,再对原房屋进行拆除。

七、相关政策

(一)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的项目,不享受相关政策,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二)开发企业投资项目

1.通过房地产开发方式进行棚户区改造的,由开发企业承担棚改项目拟征迁村庄占地范围内房屋和土地的征迁、清表、管线迁移及办理国有土地手续费用。按照与原村庄占地面积1:1的比例给予开发企业相应面积的土地,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享受棚改政策,用于安置及开发建设。征迁土地按规定征为国有,经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市财政返还该地块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政府收益部分,补助给项目所在镇街区,用于该项目安置区建设。

2.市政公用项目占用原村庄征迁土地的,根据该区域的规划情况,周边有空闲地的,补给其与市政公用项目所占土地面积相等的空闲地,市财政承担房屋和土地征迁、清表、管线迁移及办理国有土地手续费用;周边无空闲地或空闲地不足的部分,由市建设、财政等部门按照该地块的平均每亩拆迁费用核算补助资金,补助给项目所在镇街区,用于该项目安置区建设。

3.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政府收取部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广电、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供暖、供气、供水企业收取的配套费先由开发企业足额交纳,按实际应安置面积计算,由市财政对回迁安置的上述配套费予以补助;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执行。

4.人防设施按规定建设。对由开发企业投资的棚改项目,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面积,市财政按照每亩22万元的标准,核算出总费用。对项目周边有空闲地的,按核算的总费用除以该地块土地挂牌单价,核算土地面积,补给开发企业同等面积的土地,市财政承担补给土地的征迁、清表、管线迁移及办理国有土地手续费用,享受除人防以外的棚改政策。对项目周边没有空闲地或空闲地不足的部分,由市财政按核算的费用足额补助给项目所在镇街区,用于该项目安置区建设。

5.开发企业按规定缴纳享受棚改政策土地的契税及安置楼房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其中:安置区建设土地受让环节缴纳的契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助;安置楼房中根据每户回迁的情况,对不超过协议征迁补偿应安置面积缴纳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助;由于税收政策调整,“营改增”后增值税地方留成与原营业税地方留成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助。为便于操作,对增值税税负统一按5%、土地增值税税负统一按3%进行计算,应安置面积由建设局审核认定,在开发企业统一为回迁户办理房产证并开具了税务发票后,财政会同税务、建设部门共同测算补助额后拨付。

(三)个人税费减免

因棚改项目房屋被征迁的群众,产权调换的房屋或购买的住房面积不超过原房屋应安置面积的,置换或新购房屋面积部分免征契税。产权调换的房屋或购买的住房面积超过原房屋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腾空土地管理

1.政府投资的项目,征迁安置后腾出的集体建设用地由市政府进行储备,镇街区监管,不得擅自使用、进行开发建设或挖土方、堆放垃圾等。

2.被征迁住宅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为国有土地的,在对地上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其他费用

棚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原村庄占地测绘、房屋评估等费用由市财政承担。每签订协议拆除1栋房屋,市财政给予项目所在镇街区6000元奖励作为房屋拆除、垃圾清运、工作经费及不可预见费用。

八、工作流程

(一)相关镇街区根据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初步确定拟改造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拟改造村庄名称、户数、改造计划、完成时限、具体做法,连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一并报市棚改工作指挥部审查。

(二)市国土局牵头,相关镇街区配合,对拟改造村庄的占地面积进行测绘。市建设局牵头,相关镇街区配合,拟定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补偿安置形式、安置地点、拟建设户型、回迁方式、奖励金额、躲迁方式和躲迁期限、征迁启动时间等,报市棚改工作指挥部批准、备案。

(三)镇街区将补偿安置方案在项目所在村进行公示,公开征求全体被征迁群众的意见,反馈意见情况由镇街区汇总,方案内容需要修改的,将修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镇街区按照村民自治程序召开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方案;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选定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四)按照补偿方案的补偿内容,由镇街区牵头,评估机构、国土、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对房屋进行入户丈量评估。镇街区协助评估机构发放初步评估结果,由群众进行核对,同时对初步评估结果在项目所在村进行公示。群众核对房屋评估数据无误后,镇街区准备签订协议的相关资料,组织拟改造的村与群众签订协议。

(五)项目拟实施整村搬迁的,或者改造方整体拆除的,签订协议比例需达到95%以上,方可批准实施。改造方是指根据城市规划,以城市道路或规划道路(含)为界需整体改造的区域。

(六)根据协议签订情况,相关镇街区进行分类统计,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按规定发放补偿款。产权调换的核算所需安置楼面积、套型等,并提供相关数据,建设局、国土局与项目所在镇街区及相关村确定安置区用地位置、用地范围,建设局负责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根据签订协议的回迁安置面积,在签订协议后确定回迁用地。允许符合条件的村实行先建后拆。

(七)产权调换的安置楼,根据安置区域的规划进行建设。其中: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建设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按照回迁安置面积与评估价格核算安置区建设资金总额,对安置区域的开发建设进行招投标,对土地进行招拍挂,取得安置用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对安置区域进行规划设计、配套建设,并在安置期限内竣工验收。开发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开发企业负责全部安置楼的规划、建设及竣工验收。

(八)安置区建设资金由棚改工作指挥部资金保障组进行监管,按工程建设进度定期进行拨付。安置楼竣工验收合格后,相关镇街区组织群众回迁,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隶属关系不变。项目所在镇街区要会同开发企业,及时做好产权注销、登记等工作。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里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市级领导任副总指挥,相关部门、单位及镇街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组织领导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建设局,具体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下设征迁工作组、资金保障组和政策宣传组3个工作组,其中征迁工作组由项目所在镇街区、建设局、国土局、财政局相关人员组成;资金保障组由财政局、建设局、项目所在镇街区相关人员组成;政策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建设局、国土局、财政局相关人员组成。

(二)明确职责分工。相关镇街区全面负责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开展细致调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择优确定开发企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定拟改造的村庄,组织征迁补偿协议签订和回迁安置工作。配合做好拟改造村庄的土地测绘、入户丈量、制定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棚户区改造的各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征迁安置补偿资金、回迁区建设资金;配合做好产权调换安置楼建设工作程序的制定及管理,对签订协议过程及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市建设局负责制定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负责产权调换安置楼建设工作程序的制定及管理,配合做好协议签订、群众回迁安置工作;对签订协议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市国土局负责做好原村庄占地的测绘、建设用地的报批、清点和土地供应工作;配合做好产权调换安置楼建设工作程序的制定及管理,对签订协议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市法制办负责监督征迁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协助解决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各类法律问题。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镇街区抓好棚户区改造的宣传工作,将相关政策向群众宣传到位,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树立优秀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市发改、公安、信访、审计、国税、地税、环保、安监、气象、科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考核监督。市里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全市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要严格按照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要求,半年、年终集中进行两次考核,考核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各镇街区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奖补办法,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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