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广州市国规委起草了《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从“意见稿”中了解到,经国土规划和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用于建设项目施工场地、公共运动场地、社会车辆停放等用途,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利用期间不得兴建经营性商业设施和非临时性使用设施。
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起草了《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2017年5月19日—2017年5月 28日(10天)。
二、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登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网站(http://www.gzlpc.gov.cn/)首页即可获得。
三、联系部门及方式: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联系人:李小姐,联系电话:020-83908064。
四、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公众可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93号2109室,邮编:510000)或传真(传真电话:020-83845701)形式反馈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7年5月19日
附件:
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储备开发导向】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市场调控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列入城市建设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周边土地、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成片开发建设用地、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土地。
第四条 【实施机构】 土地储备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实施。
土地储备机构应纳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管理。各区(开发区)应按要求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市国土规划部门,经市国土规划部门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名录并定期更新。土地储备机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实施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
第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职责分工】 市土地储备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土地储备工作;各区(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在辖区(管理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以市级储备机构为主体储备项目的收储补偿和前期开发工作。
第六条 【市区合作储备】 土地储备项目可实施市区合作储备,由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共同作为储备主体,共同投资,共享收益。
第七条 【相关部门职责】 发改、财政、人社、国土规划、环保、住建、林业、文物保护、城市更新等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土地储备规划和计划
第八条 【规划、计划管理】 土地储备实行规划、计划管理。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统筹编制全市土地储备规划、计划和监督管理执行情况。各区(开发区)国土规划部门负责辖区(管理范围)内土地储备规划、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规划编制】 土地储备规划是编制土地储备计划的依据,以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全市土地储备规划由市国土规划部门牵头,发改、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及各区政府配合,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各区(开发区)国土规划部门可根据全市土地储备规划编制辖区(管理范围)内土地储备规划,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并抄送市国土规划部门。
第十条 【计划编制】 土地储备计划按年度编制。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由市国土规划部门牵头,发改、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及各区政府配合,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储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和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开发区)国土规划部门应按照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要求,具体负责编制辖区内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报市国土规划部门,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批。每年编制一次年度储备调整计划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土地,视为纳入年度城市更新计划。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计划类型】 土地储备计划分为红线储备和实物储备两种类型。
红线储备是指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并进行规划控制的宗地。红线储备以取得规划选址意见或规划研究范围意见为完成依据。在土地储备规划选址范围内申请选址的其他项目,应先取得土地储备机构的意见。
实物储备是在红线储备的基础上,通过征收集体土地、收回或收购国有土地以及城市更新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宗地,以注销原产权或完成用地结案为完成依据。未纳入实物储备计划项目不安排年度用资。
第三章 土地储备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含安置房建设费用)、管线迁改和可能发生的停产停业补偿、搬迁补助、搬迁时限奖励或回迁租金补助,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费用。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公共地下空间及综合管沟、桥涵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及上述设施移交前发生的管养维护支出,以及原为工业企业场地地块可能产生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费用。
(三)开展土地储备项目摸查、论证、策划、立项、规划编制等土地储备前期费用;土地储备工作中地籍权属调查、测量、土地登记、评估、工作委托、用地报批、用地结案等涉及的相关费用;储备土地管护涉及围蔽、聘请保安、巡查人员、物业公司及数据库、信息化建设等费用支出。
(四)按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投资管理原则和主体责任】 土地储备投资按照年度总量控制、项目调剂使用、计划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行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对土地储备项目投资管理承担实施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年度投资计划】 土地储备机构编制年度土地储备项目投资计划分别报送同级财政和投资管理部门,纳入同级政府年度部门预算和投资计划。
经批准的土地储备项目年度总预算可在年度投资计划各项目间调剂使用,在同一功能分类科目下的由储备机构负责办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在不同功能分类科目间调剂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办理。
土地储备项目投资计划实行动态调整,由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资金使用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投资调整计划报同级投资管理部门,涉及预算调整的,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预算调整计划。
第十五条 【投资估算调整】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投资超过总投资估算的,在编报年度投资计划或调整计划时列明调整依据并及时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费用结算】 土地储备前期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结算;土地储备相关业务费用按规定据实核报;土地房屋征收、收回、收购补偿费等其他土地储备支出无需办理结算。
第十七条 【费用支付】 土地储备涉及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补偿的,实行授权支付,由财政部门授权土地储备机构支付。其他土地储备支出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支出,可实行授权支付。
各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市级储备机构为主体的储备项目的,涉及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前期开发、存量地块管理等,相关费用实行转移支付。由市财政部门按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转移支付至区财政部门,并由区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前期开发和地块管理单位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支付。
土地储备机构可根据储备工作需要,按不超过项目立项批复收储补偿总投资估算的50%支付土地收储补偿预拨款。
第十八条 【绩效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是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完善项目绩效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土地储备项目绩效目标管理、运行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章 土地储备的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方案】 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征收储备实施方案。项目征收储备实施方案应主要包括项目范围和用地面积、利用现状、开发条件、规划条件、补偿原则、收益测算、资金筹措、实施计划、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等,涉及原为工业企业旧厂房地块的应明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主体。项目征收储备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后的实施方案视同完成立项批复,作为土地储备项目投资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条 【收储补偿依据】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含土地补偿和房屋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由各区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征收补偿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作为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收储补偿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项目征收储备实施方案作为补偿依据。对于没有明确依据的收储补偿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测量和评估的项目,以有资质的测量和评估机构出具的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第二十一条 【用地报批】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农转用报批工作。以市级储备机构为主体的储备项目,各区土地储备机构可根据市区授权委托文件办理用地报批的相关事项。
第五章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
第二十二条 【前期开发范围】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前期开发方式】 储备机构可通过政府采购、依法委托社会主体等方式组织实施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储备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的储备项目,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批准后,可由属地区政府、事业单位组织实施,或由国有企业代建实施,其中由属地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前期开发立项等审批手续可在属地办理。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内外配套设施的衔接】 根据储备开发需要,土地储备机构可在项目征收储备实施方案中提出储备土地范围外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需求,项目征收储备实施方案经同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批准后,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纳入年度城乡专项建设计划,并与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作同步推进实施。教育、公共交通、医疗、环卫等公益性设施主管部门应加大储备范围内相关设施的统筹和建设监管力度。
第二十五条 【配套设施的移交】 储备土地内已竣工验收或已完工具备规划使用功能的市政基础设施,市、区职能管理部门应及时接收和开展维护管养工作,维护管养经费由设施管理职能部门、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保障落实。各职能部门不得以未落实维护管养经费为由拒绝接收和开展维管工作。
第六章 储备土地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管理责任和要求】 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加强巡查,并严格执行储备土地入库、出库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账,进行动态管理,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七条 【储备土地管理方式】 储备土地可由土地储备机构自行管理或委托属地政府、地块原权属人管理,也可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委托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 【储备土地围蔽管理】 储备土地应当实行围蔽管理,围蔽实施单位可通过费用总限额(不限定具体储备地块和具体项目)的方式依法确定。根据储备土地管理需要,在费用总限额内对储备地块实施围蔽管理,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 在保障城市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经国土规划和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经批准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应缴纳储备土地临时使用费,储备土地临时使用费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有资质社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用于建设项目施工场地、公共运动场地、社会车辆停放等用途,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利用期间不得兴建经营性商业设施和非临时性使用设施。
第三十条 【分工合作】 土地储备机构及其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储备用地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发现储备土地上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地块被侵占、违规排放污染物、乱倒余泥渣土、垃圾等行为,应当及时阻止并报告辖区政府,由辖区政府牵头及时采取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生效日期和有效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