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实施。
一、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对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对于征地涉及人数较多的,还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于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足额到位、专款存储、专款专用。
二、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如果是保障性的安居工程建设或者是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房屋征收部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的机构。首先在市县级政府通过征收决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具体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且拟定的方案要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生效。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地补偿方案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通过最终的补偿方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研究和论证,对相关的征收事项向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如果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方案有意见要求组织听证会的,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举行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相应的征地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包括: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2.被征收房屋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及时公告。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级政府应当及时将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签订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无异议后,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七、调查登记和房地产价格评估。
补偿方案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要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布。对于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可以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
八、落实房屋补偿费用,完成搬迁和交付土地。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政府应当按协议约定数额和支付方式足额支付被征收人补偿费用。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费用后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如果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双方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作出最终的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对处理结果和补偿决定予以公告。
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既不对征收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完成后,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的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也有权对被征收人的各户补偿的情况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