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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西省关于进一步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7年05月17日 13:59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点击量:0

江西省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进一步做好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到农村创业创新,推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突出重点领域

(一)推动农村产业融合。 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引导返乡下乡人员主动对接新一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积极发展规模种养业、特色农业和设施农业;发展农产品烘干、贮藏、保鲜、净化、分等分级、包装、营销等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引导开发营养安全、美味健康、方便实惠的加工食品。引导返乡下乡人员主动对接农业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升级版农家乐、采摘园和休闲农业聚集村,提升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产品和服务档次;发展农村电商、文化创意、养生养老、中央厨房、农村绿化美化等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引导返乡下乡人员主动对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形成合理的产业分工和利益分配关系,让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旅发委和市、县〔区〕政府等)

(二)强化创业创新主体培育。 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聘用管理技术人才组建创业团队,与其他经营主体合作组建现代企业、企业集团或产业联盟,共同开辟创业空间。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积极搭建农村电商发展平台,鼓励开展网上创业。探索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着力培育产权清晰、利益共享、机制灵活的创业创新共同体。(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人社厅等)

(三)创建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 支持各地依托现有开发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以及专业市场、农民合作社、农业规模种养基地等各类平台,整合、创建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园区(基地)。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3年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等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原来不超过50%提高到60%,所需资金由就业资金统筹安排。创建农村科技致富示范基地,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和市、县〔区〕政府等)

二、搭建服务平台

(四)加强返乡下乡人员培训。 利用“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一村一品大学生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培训、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训、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计划等平台,加大对返乡下乡人员的培训力度。建立返乡下乡人员信息库,有针对性地确定培训项目,实施精准培训,提升其创业能力。鼓励各类培训资源参与返乡下乡人员培训,支持各类园区、星创天地、农民合作社、中高等院校、农业企业、知名村镇等建立创业创新实训基地。以妇女之家为平台,支持开展电商培训、新型职业女农民培训、女致富带头人、家政、手工技能等培训。加强创业创新导师队伍建设,从企业家、投资者、专业人才、科技特派员和返乡下乡创业创新带头人中遴选一批导师。建立各类专家对口联系制度,对返乡下乡人员及时开展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力量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培训、专家对口帮扶等活动。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和移民办、团省委、省妇联和市、县〔区〕政府等)

(五)提升创业创新服务能力。 充分发挥“江西工商创业咨询一点通(江西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综合性创业服务平台作用,不断提高返乡下乡人员创业扶持政策及实施的知晓度、透明度和精准度。以江西智慧农业“123+N”为平台,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创业创新。推进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信息平台建设,依托现有的各类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和园区(基地),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支持返乡下乡人员投资入股参与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和运营,可聘用其作为村级信息员或区域中心管理员。(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气象局、省商务厅、省工信委和市、县〔区〕政府等)

(六)畅通市场准入渠道。 推进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逐步推开在办证大厅开设自助服务区,指导名称字号和商标一体化注册服务,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实现企业名称自主选择,通过第三方机构形成并发布各设区市、直管县(市)营商环境指数,探索开展“证照分离”“多证合一”先行先试,加大企业“五证合一”、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力度,巩固改革成效。加快省内三级网上并联审批系统建设,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县级政府要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便利服务,对进入创业园区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辅导、政策咨询、集中办理证照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市、县〔区〕政府等)

三、加大政策扶持

(七)创新金融扶持方式。 深入推进“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融资,加大对返乡下乡人员创办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的信贷扶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返乡下乡人员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权属清晰的包括农业设施、农机具在内的动产和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提升返乡下乡人员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建立完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主体的信用征集、评价和运用机制,通过优先支持、利息优惠等措施加强对守信创业主体的正向激励。积极发挥江西青年创业就业基金的作用,对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青年创业项目提供担保贷款等资金扶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团省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和市、县〔区〕政府等)

(八)加大财政政策支持。 对返乡下乡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按规定同等享受政策支持。同时,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项目纳入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加工、农村信息化建设等各类财政支农项目和产业基金扶持范围。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创业带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可按规定申报扶贫项目支持、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等扶贫开发政策。大学生、留学生回国人员、科技人员、青年、妇女等人员创业的财政支持政策,要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延伸覆盖。鼓励举办各种类型创业创新大赛,主办单位可对获奖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对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联合组织的创业大赛奖项并在江西登记注册经营的创业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其中获得国家级大赛奖项的,每个项目奖励10-20万元;获得省级大赛前三名的,每个项目奖励5-10万元。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团省委、省妇联和市、县〔区〕政府等)

(九)强化用地用电保障。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存量土地资源,缓解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用地难问题。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用地政策,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开展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农业产业,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业创新。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农业物流仓储等设施。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电力公司和市、县〔区〕政府等)

(十)加大社会保障力度。 对返乡下乡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社会保险补贴。返乡下乡人员创办企业招用的人员,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调整后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返乡下乡人员初始创业失败后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社会救助。将从事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和市、县〔区〕政府等)

(十一)落实税收减免政策。 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税收减免和普遍免费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增值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2016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等)

(十二)加大创业担保扶持。 对符合创业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可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限额为400万元;对符合二次扶持条件的,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对符合条件的促进就业基地、小企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按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执行。上述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高3年,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贷款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高2年,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鼓励采取抵押、质押、联保互保及信用担保等方式提供反担保。扶持符合新型创业业态,对返乡下乡人员利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创业,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等)

四、强化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政策落实,加强经验交流和推广。建立省农村创业创新推进协调工作小组,由农业、发改、财政、教育、民政、科技、人社、工商、国土、人行、团省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县各级也要建立相应的推进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部门协调,做好农村创业创新。(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团省委、省妇联和市、县〔区〕政府等)

(十四)加强帮扶和宣传引导。 建立领导干部定点联系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制度,开展挂点帮扶,为其排忧解难。抓好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动态监测和统计调查分析。继续遴选推介农村创业创新优秀带头人典型案例,深挖、总结返乡下乡人员先进典型,宣传推介优秀带头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带动作用。积极调动社会各界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积极性,开展江西省首届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等活动,激发创业创新氛围。(责任单位:市、县〔区〕政府,省农业厅等)

2017年4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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