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创建创业孵化基地。按照政府搭建平台、平台聚集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进一步加强返乡人员创业园建设,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人员纳入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范围,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稳步推进乡镇、社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落实统一的孵化政策和创业服务。支持地方政府、中高等院校、大型企业采取众创空间、创新工厂等模式,创建一批重点面向初创期“种子培育”的孵化园(基地)。依托现有工业园区、农牧业产业园、科技园、物流园区等基地建设返乡人员创业创新园或创业孵化基地,增强吸纳返乡人员创业创新的承载能力,支持对返乡创业小微企业给予厂房租用、技术服务、资金支持等政策优惠。依托青海青年创业园,通过团组织自办、社会承办、青年企业领办等方式,建设一批团组织主导的农牧区青年创业企业孵化器。依托现有枸杞产业园、林业产业园等各类园区以及专业市场、农林牧专业合作社、规模化种养基地、特色经济林基地等,整合创建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返乡人员创业创新园区(基地)。(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林业厅,团省委)
(十三)强化创业培训服务。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和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程、农牧区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计划、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开展农牧区妇女创业创新培训,让有创业和培训意愿的返乡人员都能接受培训。针对返乡人员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需求,结合地方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依托省属高校、省内有资质培训机构、对口援青单位培训机构,开展多类型、多形式的创业培训。从企业家、投资者、高校教师和返乡创业创新带头人中遴选一批导师,建立创业创新导师库。鼓励政府机关、高校、科研院所、培训机构、电商企业等开展电商创业专项培训,鼓励电商基地、创业园区等通过搭建众创空间、开展创业大赛方式,强化返乡人员创业创新能力。支持各职业院校主动承担人社、农牧、扶贫、林业等渠道的农牧区实用人才和新型农牧民培育等职业技能培训。将返乡人员优先纳入全省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程,经培训合格的认定为新型职业农牧民,通过涉农(林、牧)项目给予政策扶持,鼓励返乡人员到基地、产业园区开展创业培训。省级层面每年对200名青年农牧民科技星火带头人和200名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开展中级创业技能和高级产业精英培训。加大农牧区青年电子商务人才培育力度,每年培训青年电商100人。(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牧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扶贫局,团省委、省妇联)
(十四)强化信息技术支撑。鼓励各类电信运营商、电商等企业面向返乡人员开发信息应用软件,开展农牧业生产技术培训,提供农资配送、农机作业等农牧业社会化服务,推介优质农畜产品,组织开展网络营销。充分发挥“12316”三农服务热线作用,整合有关部门信息资源,通过电话、电视、报刊、短信、微信、微博等手段,为返乡人员提供农牧业生产经营、政策法规、市场行情、价格监测预警等实用信息。充分利用农牧业、林业信息网综合服务平台,及时准确地为返乡人员提供各个产业市场动态、新品种、新技术、病虫害预测预报、灾害预警及生产资料供求等信息。建立返乡人员信息库,支持返乡人员投资入股参与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和运营,从返乡人员中选拔培养信息管理员,开展网络、营销、信息采编、物流、服务等专业培训和认证考核,通过考核正式上岗的,签订劳动雇佣合同,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组织开展省内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与返乡人员信息技术对接,搭建交流平台,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面向返乡人员开展信息技术技能培训。依托各级信息服务站点、农牧业信息化示范基地和电子商务创业园,建设农村电商,着力培养“淘宝合伙人”、“网店小老板”等新型创业人才。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返乡人员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创业创新。(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五)完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返乡人员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其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按规定将其子女纳入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返乡人员可根据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在创业地参加相应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返乡人员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没有创办企业或就业的人员也可按照城乡居民身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城镇企业单位招用的农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单位按照农牧民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牧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对返乡人员初始创业失败后生活困难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对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登记的,每人每月可享受1000元生活补贴,按照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个人实际缴费的70%予以社保补贴,补贴期限3年。对经工商登记注册的返乡创业人员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注册的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给予不超过2年70%的社会保险补贴。省内持有居住证返乡人员的子女可在创业地接受义务教育,依地方相关规定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省内义务教育阶段持有居住证的返乡人员子女如回户籍所在地就学,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无条件接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组织领导
(十六)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返乡人员创业创新的重要意义,把创业创新摆到事关拉动农牧业供给侧改革发展大局的重要位置,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任务予以统筹安排,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省农牧厅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工作指导,积极探索建立部门间的联动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七)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返乡人员的政策咨询、市场信息等公共服务。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依托平台网络加强对各类服务机构指导和服务资源整合,为返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优质服务和技术支撑。加强与涉农部门的合作,积极推动教育、医疗、就业务工等信息的发布和公开。依托现有的各类公益性农畜产品市场、电商平台和园区(基地),为返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做好返乡人员创业创新的土地流转、项目选择、科技推广等方面专业服务工作。利用农牧区调查系统和农牧区固定观察点,加强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动态监测和调查分析。(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省林业厅,省委农办,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八)加强宣传示范引领。采取编制手册、制定明白卡、编发短信微信等方式,宣传解读政策措施。大力弘扬创业创新精神,树立返乡人员创业标杆。通过推选全省十佳职业农牧民、全省优秀农牧民实用人才等活动,积极宣传报道农牧区创业创新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总结凝练全省返乡人员创业创新成功模式,编印出版创业创新教材,通过案例示范、身边典型激发农牧民创业创新激情,形成“尊重创新创业,争当职业农民”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及信息网络等主流媒体,广泛宣传创新创业先进人物和优秀团队。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创新的积极性,营造人人支持创业、人人参与创新的良好氛围。(省农牧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本《意见》自2017年5月12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2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