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移民(脱贫)搬迁户旧宅基地腾退工作,根据省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专题会议精神和《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旧宅基地腾退的对象和实施主体为移民(脱贫)搬迁户,坚持政府主导、搬迁户为主体;适当补助、分类施策;统一验收、足额兑付;一户一宅、建新腾旧和公开公正的原则执行。
第三条 县区政府是旧宅基地腾退责任主体,要组建政府领导任组长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住建、国土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第四条 地灾、洪灾搬迁户,做到即搬即腾退;其他搬迁户过渡期不超过3年,具体以腾退协议约定时间为准。
第五条 旧宅基地腾退包括搬迁户原居住地旧房及其附属物。腾退具体面积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实地测量确认。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户旧宅基地腾退验收后,由县区政府综合考虑贫困户旧宅基地面积、房屋结构和建房面积等因素,根据中省给予的人均1万元奖励性补助资金科学制定具体的差别化补助标准,以户为单位补助到位。
第七条 避灾、生态搬迁户的旧宅基地腾退奖励补助办法由县区另行制定,资金自筹。
第八条 宅基地式安置的移民(脱贫)搬迁户享受腾退复垦补助时要除去新宅基地面积后计算补助(上楼安置的不在此列)。
第九条 旧宅基地腾退后,先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初验,初验合格后,再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对项目实施情况复核认定,正式验收。
第十条 腾退的旧宅基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原集体经济组织对腾退复垦后的土地重新分配时,搬迁户享有优先承包经营权。
第十一条 2016年(含2016年)以后的搬迁对象按本办法执行,由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