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及职工,各直属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防患资金风险,现对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本人因故不能办理提取、异地转移等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应提供以下证明:
(一)委托法定直系亲属(即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代办的,应当另行提供委托人签字的委托书及合法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公安或民政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
(二)委托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代办的,应提供缴存单位加盖公章、委托职工签署意见的证明。
(三)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经法定机构公证的,注明具体授权委托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除上述三类委托外,经住房公积金直属管理局初审、复核并报主要负责人审核后,认定无提取资金风险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职工因故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人应提供以下证明:
(一)联合借款人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贷后变更;二手房产权人委托他人办理房屋买卖、收款事宜。均应当提供经法定机构公证的,注明具体授权委托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二)职工作为监护人、继承人,代为办理贷款业务的,提供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件或公证书。
三、受托人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时除提供各项业务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四、代办业务仅限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服务大厅面柜办理相关手续,不得通过网络渠道办理,且留存全套经代办人签字的纸质材料归档。
五、受托人持虚假代办证明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将被视作资金诈骗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委托人参与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将列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