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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这些文件,你可以拒签补偿协议!

2017年05月05日 09:10来源:互联网点击量:0

在谈判过程中,拆迁人往往会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以及被拆迁人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让被拆迁人在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协议上签字。在此,告诫广大被拆迁人,拆迁协议上的字不可随意签,若轻易签字,除非有法定的撤销理由,维权不利的局面将很难逆转。今天圣运律师将从专业角度为大家讲解,被拆迁可以拒签协议的情况,避免因不懂法而轻易签字。

一、征地公告

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但是在实际拆迁过程中,不少被拆迁人并未见到征收公告就收到了拆迁补偿协议要求进行签字。圣运律师提示大家,进行土地征收不进行公告属于程序违法,被征收人有权不签字。如果有征地公告,只要公告的内容任意一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可以针对公告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含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和补偿方案,这也是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很重要的文件之一。这份文件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公示公开,只要没看到这样正式的文件征地拆迁程序就是违法的,当然你拒签也就是合理合法的。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三、房屋评估报告

圣运律师提示大家,在实际评估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若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不成,再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一定程序确定。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未经被征收人协商直接确定评估机构是明显不合法的。被征收人有权以此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

在进行评估之前,被征收人一定要了解选定的评估机构是否是依法设立的,对要评估的事项是否有评估资质,进行评估的工作人员是否有评估证书。最后还要检阅最终的评估报告单上是否有两名以上评估师的亲笔签名。若以上程序有任何不规范不合法之处,当事人都可以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

四、补偿协议内容一定要完整,否则不能签

根据实际维权的经验,拆迁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有主要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期限和违约责任等方面,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仔细审阅所签的补偿协议对下列条款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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