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又名不动产登记簿证。不动产登记核心载体的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证书是权利人享有的法定凭证,由权利人持有。
不动产权证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该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3月1日起,全面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薄证样式。新证启用后,以前的薄证继续有效,新证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不能要求当事人强制更换,小产权房不会发证。
新的“不动产权证”和现在居民手握的“房产证”有差异,“不动产证”的外页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外,在其右上角写有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异地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内页内容规定了权利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登记原因、使用期限、取得价格。
自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正式入实操阶段,它的展开将为房地产税的征收起到基础性作用,并推动遗产税、物权保护等一揽子制度改革。
截至2015年7月,成都、青岛、广州、杭州、厦门、济南、武汉等15个城市提前开展,也就是说这些城市居民的“房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产权证)将陆续换发成“不动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不动产统一登记有什么好处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发生效力的前提。例如,甲将自已的房屋卖给乙,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成立就发生效力,但如果不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甲。只有登记了,不动产登记簿上甲的名字变更为乙的名字,在法律上讲,房屋才属于乙,是乙的财产。所以,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和体现。依法进行的物权公示,具有社会公信力。经过不动产登记,能够更好地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大家知道,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我国不动产登记职责分散在不同部门,实行的是分散登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分散登记的弊端逐步显现出来,分头管理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好处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方便群众。过去,办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需要跑多个部门,而且有些材料要重复提交。统一登记后,群众只需要跑一个部门,交一次材料,拿一个证。
二是,提高效率。统一登记以后,解决了职责交叉和推诿扯皮问题,工作效率大幅提高。
三是,降低成本。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既降低了政府行政成本,也减轻了当事人负担。
四是,保障权益。由于职责分散,各部门的登记程序、标准各不相同,容易出现重登漏登、重复抵押等问题,影响不动产交易安全。新的不动产登记,不仅制度统一,而且要求更高更全面,因此,能够有效提高不动产登记质量,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