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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试行)

2017年05月03日 09:28来源: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点击量:0

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部和财政部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施省级以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过程中

有关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以下简称产销企业)违反政策的行为。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以及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发现的各类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查处,以及农业部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中登记的产销企业的联动查处。本规定外的其他违规行为可参照处理。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处罚得当的原则。

第五条 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过程涉及农机分类标准、农机推广鉴定、机具质量、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补贴产品投档和归档、补贴机具核实等多个环节,需要各环节主体共同参与、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各自履职。

第二章 责任义务

第六条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本企业补贴产品的经销企业,并向社会公布。被确定为补贴产品的经销企业,应在被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书面通报。

第七条 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农机产销企业享有政策法规规定的各项合法权利,并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遵守补贴政策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正确履行相应责任义务,自觉抵制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正确宣传补贴政策,规范使用产品标志标识,正确引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明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公平竞争,不得办理或代替购机者办理虚假补贴申请手续;

(三)按省级以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要求向农机主管部门提供真实材料,向市场供应符合推广鉴定及分类分档相关规定的农机产品;

(四)发现有可能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主动报告农机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的防范补救措施;

(五)经销企业在完成销售补贴机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当地农机主管部门报送销售情况,并保存好台账等资料;

(六)按照《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规定),应保证补贴机具质量和售后服务及时到位,并协助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验收、补贴申请等工作。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应及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向发放补贴的财政、农机部门报告;

(七)严格执行县级以上农机等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因退货或违规所获的与补贴相关的财政资金,并向社会告知;

(八)其他有关责任义务。

第三章 违规行为

第八条 违规行为分为一般违规行为、较重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三类。

第九条 一般违规行为主要是指非主观恶意,因履行责任义务不完全等原因对补贴政策实施造成较轻危害的违规行为,且违规农机产销企业能积极配合调查和及时整改。主要包括:

(一)经销企业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或没有完整公示享受补贴的农业机械产品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二)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记录不完整或未按照规定时间正确保存;

(三)补贴产品出厂编号、铭牌、合格证等不规范,违反农机产品“三包”规定,不积极处置或引起投诉;

(四)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轻的行为。

第十条 较重违规行为主要指涉嫌主观恶意,造成补贴资金可能或已经被领取而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危害的违规行为。

(一)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不实信息,已经申报补贴;

(二)补贴产品存在补贴额过高等异常情形,未主动进行书面报告,已经申报补贴;

(三)提供不实申请资料,虚开发票;

(四)销售的产品与法定鉴定公示的参数和配置不符,包括降低配置,以小充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等;

(五)伪造、变造、篡改、冒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等信息;

(六)为购机者违规代办补贴手续;

(七)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消费者购买产品;

(八)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重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严重违规行为主要指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恶劣影响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投档时提供失实信息,或未按要求完整提供信息,导致产品归入较高档次、补贴产品存在补贴额过高等异常情形;

(二)采用虚报、空套、一机多补、重复补贴等非法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

(三)向购机者提供假冒的补贴产品,并申报补贴;

(四)组织或煽动购机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五)抗拒依法监管,拒不接受或执行农机、财政部门作出的告诫、限期整改、退缴补贴资金等处理决定,未按规定时间全部缴纳违规补贴资金;

(六)经有关部门查实,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七)有组织地倒卖已补贴机具;

(八)已补贴机具发生退货等情形,未主动告知当地农机主管部门,且未按要求向财政部门退还全部补贴资金;

(九)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性质恶劣的行为。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相关事实证据的收集。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事实证据的来源包括:群众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上级机关批办,下级机关上报,其他相关部门移交等。

第十三条 各级农机和财政主管部门查处工作应做到程序规范、记录完整、一事一档。

(一)登记受理。各级农机、财政部门组织受理本级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上级机关转办或实名反映的违规线索,应予登记受理。对匿名反映且无具体线索的,经研究可不予受理。

(二)调查核实。农机、财政部门对已登记受理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经初步调查,对有具体违规事实且违规涉嫌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或产品销量较大的,农机和财政部门可对涉事产品或企业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采取先行封闭。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可按规定进行移交。

(三)约谈告知。农机、财政部门在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前,应履行约谈程序,告知涉事企业其违规情节和处理意见。涉事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四)处理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农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公布有关处理决定。如涉事企业经移交相关部门查实有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农机和财政部门可在职权范围内对其作出进一步处理。

(五)办结存档。调查处理完结后,由承担查处任务的农机、财政部门对违规事件处理的全过程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了结,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处理职权

第十四条 农机、财政部门应区分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对违规产销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不同措施可独立或合并实施。

(一)一般违规行为,由县级及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视情况采取告诫、限期整改、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

(二)较重违规行为,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视情况采取或授权市、县农机主管部门采取暂停违规产销企业的产品补贴资格、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相关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

(三)严重违规行为,由省级及以上农机主管部门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责任人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

(四)列入黑名单的农机产销企业均不得为其生产和销售的农机产品办理补贴手续,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责任人均不得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在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如涉及资金问题,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相关处理决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主管部门作出。主要包括:退缴与补贴相关的资金等。涉及退缴补贴资金的,违规经销企业应在接到处理决定的30天内按规定全额退缴;30天未缴的,由确定其经销资格的生产企业承担全额退缴。

政策尚无明确规定,或确因存在技术争议等原因涉及的违规行为,财政部门会同农机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后,可不作涉及资金的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根据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发布的信息,对在其他省发生违规问题被处理的产销企业,可启动联动机制;联动处理时,不再重复安排调查,相关产品补贴资格的暂停、恢复均应与“违规问题发生地”的处理尽可能保持一致;并对涉嫌的产销企业在本地的经销行为进行监控,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再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农机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查处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有重大过失导致查处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违规处理的暂停期一般不应超过6个月,确因违规事实难以查清,经省农机主管部门以上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2年;暂停期满后,企业须正式申请,方可按程序研究恢复补贴资格;暂停期满后3个月内,未收到企业申请恢复的,补贴资格自动“取消”,并不再恢复。

产销企业的补贴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按规定购置补贴产品但尚未申领补贴、且经核查未发现该产品存在违规问题的,可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向该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补贴标准确需调整的,按规定重新组织测算。

第十九条 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违规产销企业,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但对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决定不得从轻或减轻。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农机与财政部门处理决定、两次以上发生违规行为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二十条 农机和财政部门可视情况将相关处理决定抄送有关部门,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农机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本规定所称先行封闭是指经初步调查,发现具体违规经营线索且涉嫌影响范围广的企业,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先行关闭录入、审核、结算功能的一种防范处理措施。补贴额过高是指单个产品的补贴额超过销售价格(以机打发票为准)的40%以上;虚报是指未实际购买补贴产品而编造伪造购机的虚假信息,申领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空套是指未实际购买补贴产品而编造购买事实,实现了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一机多补是指实际购买一台补贴产品,而采取非法手段编造资料两次以上领取财政补贴资金;重复补贴是指购买补贴产品后伪造相关补贴资料,为同一台农机非法再次获取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相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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