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精神,大力推进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以下简称返乡下乡人员)到农村创业创新,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业创新方式和发展方向
(一)创业创新方式。鼓励返乡下乡人员引入新理念、新技术,依法依规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方式,创办领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利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发展农村电商平台,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开展网上创业。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通过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与其他经营主体组建现代企业、企业集团或产业联盟,培育产权清晰、利益共享、机制灵活的创业创新共同体。
(二)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按照现代产业组织形式,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全产业链和全价值链融合发展,让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重点发展规模种养业、设施农业、特色农业、林下经济、水产业等优质高效绿色农业;加快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农业废弃物利用等产业,实行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延长产业链条;大力发展农村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催生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提升农业价值链。
二、扶持政策
(三)简化市场准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先照后证”改革,简化前置审批事项,提升审批效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深入推进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条件,支持依托产业园区、创业园区集群注册,对住所(经营场所)设在产业园区、创业园区的实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免予提交场地使用证明。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审批大厅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便利服务,对进入创业园区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辅导、政策咨询、集中办理证照等服务。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省工商局,各市政府负责)
(四)加强金融扶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推广林权抵押贷款。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权属清晰(包括农业设施、农机具在内)的动产和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引导金融租赁公司进入“三农”市场,探索开办大型农机具、农业生产加工设备融资租赁业务。丰富应收账款、订单、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等质押方式。完善基层网点服务功能,进一步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加大对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力度,因地制宜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推动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以各类指数保险、农产品质量保险、特色农业保险等为重点,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范围。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银、政、保、担等多方合作模式,更好地满足返乡下乡人员的风险保障需求。(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保监局等负责)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整合涉农财政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给予支持。落实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加工、农村信息化建设等各类财政支农项目,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纳入扶持范围。大学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人员、青年、妇女等人员创业的财政支持政策,要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延伸覆盖。把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所需贷款纳入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扶持范围。探索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投入机制。切实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政策。(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局、团省委、省妇联等负责)
(六)加大用地用电支持力度。对于符合供应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用地,可优先纳入供应计划,保障供应。支持返乡下乡人员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等用地政策开展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用地政策。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业创新。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农业仓储物流等设施。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对符合《辽宁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在产地对产品直接进行初加工的工业项目,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返乡下乡人员发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省畜牧局、省电力公司等负责)
(七)完善社会保障政策。返乡下乡人员可在创业地按相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其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按规定将其子女纳入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对返乡下乡创业创新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社会保险补贴。对返乡下乡人员初始创业失败后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给予社会救助。持有居住证的返乡下乡人员子女可在创业地接受义务教育,依相关规定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等负责)
(八)加快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引导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向特色小城镇和产业园区等集中。支持各地依托现有开发区、农产品加工园区、文化产业园等各类园区,盘活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建设具有区域特色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园(基地)。鼓励各地在现有创业孵化基地基础上设立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区域或板块。以农林牧渔产业为主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园,在不改变农地、集体林地、草地、水面权属和用途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通过与权属方签订合约的方式整合资源开发建设。鼓励职业院校、高等院校、大型企业采取众创空间、创新工厂等模式,创建一批重点面向初创期的孵化园(基地)。(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等负责)
三、加强创业创新服务
(九)开展创业创新培训。深入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计划、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和农村妇女创业创新培训,对有创业和培训意愿的返乡下乡人员开展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确定培训项目,提升其创业能力。支持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职业院校、高等院校等建立创业创新实训基地。县级职教中心和乡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要科学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加强返乡下乡人员培训工作。强化创业创新导师队伍建设,从企业家、投资者、专业人才、科技特派员和返乡下乡创业创新带头人中遴选一批导师,建立和完善创业导师库。整合相关培训资源,开展培训协作,共同推动创业致富带头人的培训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扶贫办、团省委、省妇联等负责)
(十)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支持返乡下乡人员投资入股参与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发展益农信息社。鼓励各类电信运营商等企业面向返乡下乡人员开发信息应用软件,开展农业生产技术培训,提供农资配送、农机作业等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电商企业推介优质农产品,组织开展网络营销。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创业创新。(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负责)
(十一)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搭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积极为返乡下乡人员提供法律、政策、资金和规划、项目审批、市场信息等公共服务。推进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信息平台建设,依托现有的各类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和园区(基地),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做好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土地流转、项目选择、科技推广等方面专业服务。利用农村调查系统和农村固定观察点,加强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动态监测和调查分析。(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等负责)
四、组织领导
(十二)加强组织协调。农业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明确推进机构,加强工作指导,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督促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政策的落实,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工作,细化配套措施,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落实部门责任,结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际需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加大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支持力度。(省农委,各市政府等负责)
(十三)抓好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台、主流平面媒体、门户网站、手机媒体等方式,宣传解读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政策,大力弘扬创业创新精神,树立返乡下乡人员先进典型,宣传推介优秀带头人,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积极性,激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热情,大力营造创业、兴业、乐业良好氛围。(省农委等负责)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