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发〔2017〕1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为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停止执行《镇江市关于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方案》(镇政发〔2016〕15号)中本市户籍人口购房补贴政策。停止执行的具体政策为:
第4条 本市户籍人口在市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给予应纳税房价1%的政府性补贴。
二、规范异地购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购房屋须与职工本人、配偶或共同购房直系亲属的户籍或工作所在地一致。
三、本市市区户籍居民向开发企业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的,享有优先购买权。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住建局和市国土局制定。
四、本通知自2017年5月3日起执行。
五、市区范围包括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和镇江新区。各辖市可参照执行,也可另行制定政策。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