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调控措施稳定全市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郑政办 〔2017〕58号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遏制房地产投机炒作行为,稳定市场、稳定房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调整商品住房限购区域。在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郑州市部分区域实施住房限购的通知》 (郑政办 〔2016〕64 号)规定的限购区域基础上,增加新郑市、荥阳市、中牟县。
2、在上述限购区域,暂停向注册时间不足3年的企业 (不含专营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销售住房 (含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下同)。
3、在上述限购区域,暂停向已拥有一套以上 (含一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单身人士出售住房。
4、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2017年5月3日 (含)之后购买的住房,自取得 《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不满3年的不得上市转让。
5、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2017年5月3日 (含)之后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自签署 《赠与合同》并办理转让确认手续之日起,赠与人满3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
本通知自2017年5月3日起实施。
2017年5月2日
郑州市住房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