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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平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

2017年05月02日 09:28来源:延平区人民政府点击量:0

延平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和《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闽政〔2016〕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福建省土壤环境保护示范区建设为依托,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多方面树立标杆,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大力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延平。

二、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到2018年,率先建立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行政管理体系。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到203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第一条摸清土壤污染底数,建立监测网络

(一)实施土壤环境质量详查

深入分析延平区第一次全国土壤污染调查数据特征,以农用地和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在市农业局下达任务的基础上,对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进行加密调查工作,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18年底前完成。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2020年底前完成。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建立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饮用水源保护区、食用农产品产地等土壤敏感区域,每5年开展1次。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财政局、农业局等根据各自职能参与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积极落实国家、省、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制度,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相关财政资金向区本级和有条件、有需求的乡(镇)、街道倾斜。到2018年底前,区级环境监测站基本具备土壤环境采样和重金属等基本项目的监测能力。建立健全监测人员培训制度。区政府应当加大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力度,充分发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土壤环境监测中的作用。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牵头,区农业局、财政局等参与。

根据省环保厅的统一安排,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设覆盖全区、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在耕地、林地等布设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每5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全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选取蔬菜产业基地、果园茶园集中分布区、饮用水水源地,以及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及其影响区域等,布设土壤环境监测风险点位,每3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情况。2020年底前,实现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农业局、财政局、经信局等参与。

(三)推行多部门联合的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化管理

依托全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建设,构建我区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重点突出市、区两级基础数据的优化与共享。2018年底前,区环保局应当会同国土、农业、住建、科技等有关部门统筹土壤环境监测数据采集网络,优化监测数据采集流程,实行监测数据共享。积极对接市、省、国家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运行维护等方式,提升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的专业化水平。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牵头,区农业局、国土分局、经信局、卫计局、林业局、城乡建设和旅游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数字办等参与。

第二条探索管理创新,树立改革样本

(四)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政府主体

2018年底前,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土壤污染防治行政管理体系。区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一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责任单位:区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参与。

(五)强化监督管理职能联动

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工业企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工业企业场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参与工业企业场地土壤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参与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行业准入管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预防监督管理;财政、发改、水利、科技、卫生计生、交通、安全生产监督、旅游等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牵头,区农业局、国土分局、城乡建设和旅游局、林业局、经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水利局、卫计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等根据各职能参与负责。

(六)推行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制度

吸纳国内外先进的污染防治经验,结合我区发展实际情况,坚守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底线,树立以风险管控为主的防治策略,依土定用、土尽其用,确保受污染土壤实现安全利用。通过精度相对较高的调查,确定污染土壤的边界范围、污染程度、污染物类别等,评估对农产品安全、人体健康、生态环境等的影响,并以此为据,制定针对性风险管控措施。2020年底前,全区建立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制度。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牵头,区农业局、国土分局、城乡建设和旅游局等根据各职能参与负责。

第三条加强农用地保护与安全利用

(七)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2017年底前,根据国家技术规范,按污染程度将全区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开展耕地、园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有序推进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根据土地利用变更、通过土地整治项目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每年对各类别耕地、园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

根据《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南平市土壤污染防治方案》,依托调查、监测和评价数据,积极尝试在全区范围内划定农用地环境安全区、环境警戒区与环境污染区,切实实行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级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农业局、国土分局牵头,区林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八)加强优先保护力度

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要将符合条件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按照《南平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本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切实做好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等工作,确保我区基本农田划定质量达到标准,实现辖区内规划其他基本农田区域合理、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农业局等负责。

落实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全面实行“先补后占”,切实保护耕地,提升耕地质量。积极尝试在耕地占补工作中明确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实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责任单位:区农业局牵头,区国土分局等参与。

农业部门组织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园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街道,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园地集中区域新建重点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实施提标升级改造,现有相关行业企业污染严重的需按国家相关要求关停搬迁。

责任单位:区农业局、环保局、经信局等根据各职能参与负责。

(九)有序实施污染农用地控用结合

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标准,有序实施污染农用地的控用结合。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具备安全利用条件的耕地和园地,要制定安全利用方案,采取防护隔离、阻控污染、施用改良剂、翻耕、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以及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对安全利用无望的重污染农用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相关措施。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

责任单位:区农业局牵头,区国土分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十)积极推行农业种植绿色化

大力提倡秸秆还田、种植绿肥、示范推广商品有机肥和新肥料、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工作。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加大生物农药、引诱剂使用推广力度。

责任单位:区农业局负责。

第四条实行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理制度

(十一)实行建设用地调查评估

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已经收回的,未明确相关污染责任人,由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产生的相关费用在确定污染责任人后,可以依法向污染责任人追偿。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费用先由区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牵头,区农业局、国土分局、城乡建设和旅游局、经信局等根据各职能参与负责。

(十二)推行负面清单管理

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2018年底前,以关、停、并、转的重点行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置企业为重点,建立潜在污染地块清单。2020年底前,建立全区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报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环保局、农业局、城乡建设和旅游局、经信局等根据各职能参与负责。

环保、国土、农业等主管部门经监测发现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限值的,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该地块纳入潜在污染地块名单,并报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纳入潜在污染地块名单的使用权人或者土地使用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污染地块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报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潜在污染地块未开展风险评估的,或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国土部门应禁止进行土地流转。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牵头,区农业局、国土分局等根据各职能参与负责。

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国土资源、住建和林业等有关部门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修复地块名单,并按照污染等级和危害程度提出优先修复名单。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再次进行开发利用,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牵头,区农业局、国土分局、城乡建设和旅游局、林业局等参与。

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尤其是重点行业企业所在地,由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土壤扰动,制定周边影响区域环境保护方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责令相关责任方清理残留污染,有关责任主体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工程和管理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农业局、林业局、城乡建设和旅游局等根据各职能参与负责。

(十三)加强规划衔接,有效规避风险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责任单位:区城乡建设和旅游局、国土分局根据各职能参与负责。

选择在洁净的土地上建设住宅、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项目,将严重污染的区域规划建设为非敏感用地。按综合风险管理的模式,充分利用区域内有利条件,制定开发建设和健康风险有效规避的总体策略,最大程度提升土地价值,实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一致。

责任单位:区城乡建设和旅游局、国土分局根据各职能参与负责。

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监管。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城乡建设和旅游局、环保局根据各职能参与负责。

第五条实施综合整治,严控土壤污染

(十四)明确监管重点,建立监督制度

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在2017年底前,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当前,土壤环境重点监督企业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等七大重点行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企业、生活垃圾焚烧厂(填埋场)、城镇污水处理厂等。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延平区每3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区域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及时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经信局负责。

在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有色金属再生利用企业聚集区、重点废弃物焚烧企业和垃圾危废填埋设施周边设立长期监测点位,定期监测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估分析土壤环境风险。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负责。

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开展巡查,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负责。

(十五)加强污染型企业整治

推进造纸、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合成革、农药、电镀、含铅蓄电池等行业专项治理。环境敏感区域周边土壤重金属、有机物等污染物超标的企业,2020年底前完成转型升级改造。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经信局等根据各职能参与负责。

鼓励皮革生产、电镀、铅酸蓄电池产业优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及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定期巡查巡护生产设备、设施,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扬散、流失和渗漏等问题;定期巡查巡护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及时处理非正常运行情况;防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原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禁止直接向土壤环境排放工业废水和倾倒、填埋固体废物。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经信局等负责。

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过程环境监管,防止二次污染。加强对拟关停搬迁工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业企业关停搬迁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重点督促企业编制应急预案防范环境影响,规范各类设施拆除流程,安全处置企业遗留固体废物,防范关停搬迁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负责。

(十六)妥善推进矿山土壤环境保护

鼓励矿山企业采取科学的开采方式、选矿工艺、运输方式和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和废石等污染或者破坏土壤环境。对现有涉重矿山采选企业要按国家相关要求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和设备,推行先进的工艺和设备。根据省、市统一安排,率先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开展以铅锌矿、金矿及多金属矿为重点的矿山专项整治。

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牵头,区环保局、安监局、经信局等参与。

严格尾矿库环境监管,加强尾矿库的环境监察力度,对符合安全管理的每3个月进行1次现场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管理的尾矿库每1个月进行1次现场检查。2017年底前完成历史遗留尾矿库排查,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优先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开展历史遗留尾矿库整治工作。加强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按要求贮存和处置超过豁免水平的尾矿渣。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牵头,区环保局、国土分局、农业局等参与。

在返还采矿权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或采矿权许可证续约时,采矿权人要按照现行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壤污染治理情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土壤污染治理纳入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完成情况的重要验收内容,矿山企业未开展土壤污染治理的,环境影响后评价不予通过。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在2018年前完成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编制和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和环境应急设施,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切实组织实施“矿山复绿行动”,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持续提高矿山资源利用率。

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牵头,区环保局、经信局等根据各职能参与负责。

(十七)促进循环经济,强化资源再利用

鼓励纺织品、汽车轮胎等废旧物品回收利用,对复合包装物、电池类、农膜等低值废弃物实行强制回收。以电子废物、废旧车船、废旧电池、废轮胎、废塑料、废纸等为重点,提升并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强化对重金属污泥等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理处置。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经信局、城乡建设和旅游局、环保局等负责。

(十八)有力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重点解决畜禽养殖业突出问题。以区域土壤治理达标为目标,调整优化养殖业布局,实行生猪养殖总量控制。全面关闭和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闽江延平段、建溪、富屯溪流域(干流两岸1公里、支流沿江两岸500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水源涵养和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的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户),依法关闭和拆除可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下、未提出标准化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户。加快落实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鼓励生猪养殖污染防治重点乡(镇)、街道建立智能化监控平台。推广种养结合、循环利用模式,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探索PPP等第三方污染治理新模式,积极推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开展畜禽牧业绿色发展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

责任单位:区农业局牵头,区环保局、林业局等参与。

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中的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积极开展生猪生态养殖模式,鼓励开展猪-沼-果(草、林、菜、茶等)生态型养殖模式,着力提高治理的专业化水平和防治效果。

责任单位:区农业局牵头,区林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秸秆还田,减少化肥使用量,推进化肥施用零增长行动。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健全完善“监管部门+农资企业+农户”的农资监管信息化网络,推行农业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兽药制度。到2020年,全区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区农业局牵头。

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到2020年,实现农产品主产区全覆盖,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

责任单位:区农业局牵头,区环保局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责任单位:区水利局牵头,区农业局等参与。

(十九)积极减少生活污染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工程。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积极探索污水处理污泥资源出路,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责任单位:区城乡建设和旅游局、环保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等参与。

启动实施全区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整治,2018年前完成排查,摸清数量、分布及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加大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去向检查力度,规范污泥无害化处置。到2020年,全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城乡建设和旅游局等负责。

(二十)防范环境风险,提升应急能力

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进一步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逐步完善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建设。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负责。

第六条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二十一)严格环境准入制度

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布局重点行业企业,实行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等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强化在法律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内新建项目的土壤环境保护。原则上不再审批铅锌矿山、铅酸蓄电池等严重威胁土壤环境安全的项目。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制革等项目的土壤环境污染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和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城乡建设和旅游局、国土分局、经信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二十二)坚持未利用地的科学开发

全区未利用地需要科学合理开发,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政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水稻、茶叶、竹、食用菌、果菜)。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加强对矿山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责任单位:区农业局、环保局、国土分局等根据各职能参与负责。

(二十三)强化土壤环境影响评价

对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铅酸蓄电池、化工、电镀、制革等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区政府与重点监控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牵头,区经信局等参与。

(二十四)优化空间布局

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新建的重点行业企业,原则上应布局在规范设立的工业园区内。加快推进现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进入园区集聚发展,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施深度治理,进一步削减重金属排放量。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重点行业企业。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城乡建设和旅游局、国土分局、环保局、农业局等根据各职能参与负责。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关闭。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国土分局、城乡建设和旅游局、环保局、农业局等根据各职能参与负责。

第七条积极开展土壤治理与修复

(二十五)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和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产生的相关费用在确定污染责任人后,可以依法向污染责任人追偿。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城乡建设和旅游局等参与。

(二十六)建设试点工程

2017年底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完成潜在污染场地排摸工作,筛选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工程,编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方案。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农业局负责。

2017年底前,以退役钢铁、铅酸蓄电池和农药企业为重点,开展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并由责任单位编制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方案,方案报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牵头,区农业局、国土分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和旅游局等参与。

2017年底前,根据耕地土壤和畜禽养殖污染地块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试点工程。到2020年,完成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

责任单位:区农业局牵头,区环保局、国土分局、林业局、财政局等参与。

2018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工程成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农业局、城乡建设和旅游局等参与。

(二十七)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第三方机构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农业局、城乡建设和旅游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等参与。

第八条强化科技支撑

(二十八)开展针对性科研攻关

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延平区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根据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试点情况,开展针对性科研攻关工作,研发、引进、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实用技术。依托项目实施,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诊断评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到2020年底前,基本形成延平区土壤污染防治适用技术库。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牵头,区财政局、环保局、教育局、经信局、国土分局、城乡建设和旅游局、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九)培育应用力量

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项目推动,加快引进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满足本地需求,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本地化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规范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牵头,区环保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国土分局、城乡建设和旅游局、农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第九条明确保障措施,构建全社会共治体系

(三十)强化政府主导

区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延平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区级部门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由区环保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国土分局、城乡建设和旅游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加,定期分析污染防治形势,研究对策措施,并进行指导实施。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行动。

责任单位:区政府召集,区环保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国土分局、城乡建设和旅游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三十一)加大资金投入

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保证投入每年有所增长。拓宽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渠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对接中央、省、市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扶持政策,建立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区财政要将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列入本级支出并逐年增加。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企业负责土壤修复和治理,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国有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发挥带头作用,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牵头,区环保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国土分局、农业局、水利局、经信局等参与。

(三十二)发挥市场作用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推动受污染耕地和工矿企业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放绿色信贷的力度。支持银行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探索在重点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牵头,区商务局、财政局、环保局等参与。

(三十三)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区土壤环境状况。划定的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城乡建设和旅游局、农业局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环保举报热线、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督查。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城乡建设和旅游局、农业局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

责任单位: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牵头,区环保局、国土分局、城乡建设和旅游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四)开展宣传教育

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反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文体新局、教育局、国土分局、城乡建设和旅游局、农业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科协等参与。

第十条加强考核评估,严肃责任追究

(三十五)强化绩效考核评估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经审定后作为地方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乡镇(街道)为考核单元,以土壤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监管情况、土壤分级认定管理情况、农用土壤环境保护监管情况、污染场地环境风险管控情况、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总量控制情况等为考核内容,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成效评估和考核。完善环保督察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督察的重点内容。

责任单位:区政府召集,区委组织部、区环保局、审计局、统计局等参与。

(三十六)明确惩戒措施

对年度考核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乡镇(街道),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在考核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等;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党政同责的有关要求,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纪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责任追究。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区政府召集,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环保局、监察局、公安分局等参与。

(三十七)落实企业责任

区直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按规定编制和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自觉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牵头,区经信局、农业局等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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