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措施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
(74)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建立我市跨行政区域、跨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巡查,对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评估;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对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进一步分解细化,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具体实施。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委员会等
(75)加大财政投入。财政部门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及治理与修复重点项目等工作。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土壤污染修复治理。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探索建立耕地土壤修复生态补偿和奖补制度;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根据财力情况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奖励。创造条件,积极落实国家提出的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淘汰或技术改造的相关财政政策。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委员会等
(76)完善激励政策。研究制定融资和补偿奖励方面的优惠政策,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等
(77)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78)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
牵头单位:市农业委员会
参加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等
2.发挥市场作用。
(79)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场化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激励措施,培育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市场,推动土壤污染的第三方治理。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80)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等
(81)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
牵头单位:市金融事务服务中心
参加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等
(82)加强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将生产经营者遵守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土壤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情况纳入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动。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参加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吕梁市中心支行、吕梁银监分局等
(83)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市金融事务服务中心
参加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
(84)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事务服务中心等
(二)突出土壤监管重点,全面加强执法力度。
1.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85)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管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县、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吕梁市建成区、城市周边污水灌溉区等重点区域;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重点监控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加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安监局等
(86)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全面实现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或安全处置。完善市县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部门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严肃查处污染物随意倾倒、填埋,受污染土壤随意处置,以及其他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按规定的比例对辖区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进行抽查;强化对重点行业企业、重点排污行为的环境专项检查,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超标和超总量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采取私设暗管或渗坑方式排放污染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加单位:市公安局
(87)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参加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
(88)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市级、县级环境执法单位分别配备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必要的环境执法装备,并完成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形成执法能力。对环境监察部门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轮训,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增加在环境应急过程中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处置的内容,加强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加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
2.依法审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案件。
(89)依法惩处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审理因拆除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制革等污染设施,以及因处置工业废物、回收储运废弃农膜等引发的行政案件,做好土壤污染的源头预防。妥善审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民商事案件,加大对污染土壤行为的追责力度,维护食品安全、生活环境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考虑土壤污染历史成因复杂和修复周期长、成本高的特点,探索研究土壤污染民事责任主体范围、因果关系以及修复标准等方面的认定规则。
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90)积极争取国家级和省级科技计划,优化整合我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我市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积极推进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土壤修复技术相关领域的能力建设。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林业局等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91)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等要素,针对我市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类别实施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根据试点情况,进行归纳总结,比选形成一批适用于我市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且成本低、易推广、效果好的治理修复技术,加强推广应用。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
参加单位: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委员会、市科协等
(92)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发挥环保企业创新主体作用,鼓励企业与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重点技术试点示范,及时进行技术更新与转化。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委员会等
(93)开展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加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委员会等
3.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94)对我市制定的涉及土壤修复相关产业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含有妨碍公平竞争规定的,由制定机关废止。营造以市场为主体,政府引导、公平有序、良性发展的产业环境。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科技局、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
(95)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具备相关资质的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等活动。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等
(96)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培育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参加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工商局等
(97)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相关单位的技术服务能力、运营管理水平、综合信用和主要技术人员信息向社会公开。政府各部门要通过吕梁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共享)系统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信息。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98)各级人民政府是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其责任单位,并逐年进行分解实施。同时,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县级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底前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委员会等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99)按照国家和山西省统一部署,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吕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和本方案任务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加强协调沟通、定期会商,实施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完善工作协调和督查机制,把任务分解到位,把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工作信息定期报送制度,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部门并抄送相关市直部门。市环境保护部门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导检查,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委员会、市林业局等
3.落实企业责任。
(100)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规范处置。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加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资委等
4.严格评估考核。
(101)实行目标责任制。省人民政府与我市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3个月内,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市人民政府分年度对各县(市、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加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科协等
(102)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参加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103)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加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民检察院等
(二)推进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加强社会监督。
(104)推进信息公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土壤环境状况信息,适时发布土壤环境质量公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公布土壤环境监管信息。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重点监控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加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委员会等
2.引导公众参与。
(105)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微博平台等途径,对存在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加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委员会等
3.推动公益诉讼。
(106)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众健康、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牵头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加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委员会、市林业局等
4.开展宣传教育。
(107)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科普教育,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课程。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加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委员会、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网信办、市粮食局、市科技局等
“十三五”是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提高环境质量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全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吕梁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