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市内四区住建局、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中心、各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石家庄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内四区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督管理。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存量房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中心是存量房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的日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建立存量房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系统,设立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工作。
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自愿从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且应当具备规范运营能力、资金监督管理能力,并满足网络技术条件要求,省、市商业银行与监管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后即为监管银行。监管银行与监管机构信息系统联网,实现交易结算资金信息的即时传递与交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是指由买卖双方(含经纪机构)与监管银行通过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网签合同),并由监管银行上传网签合同信息至监管机构。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买卖双方签订网签合同后,在房产交易、登记办理过程中,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买方将购房的自有资金和银行的贷款资金划入监管银行的监管专用帐号,委托监管机构和监管银行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在完成房产交易、登记后,资金监管机构和监管银行将监管的交易资金划转给卖方。
第四条 监管银行配备好相应设备,方可申请办理“石家庄市存量房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的开通及认证。
第五条 监管银行在接受存量房交易网签委托业务前,应核验房产及其土地的权属等信息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对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产,不得接受网签委托。
第六条 存量房买卖双方可自主选择监管银行,并签订网签合同。
第七条 买卖双方经经纪机构撮合成交的,买卖双方、经纪机构到监管银行签订网签合同,并由买卖双方、经纪机构书面委托监管银行上传网签合同信息至监管机构。买卖双方自行成交的,可直接到监管银行签订网签合同,买卖双方书面委托监管银行上传至监管机构。符合免除资金监管条件的,买卖双方可直接到监管机构签订网签合同。
第八条 网签合同内容应完整详实,申报的交易价格应为实际交易价格,并作为办理交易、完税和商业银行贷款的依据。
第九条 在办理交易、登记前,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解除网签合同的,由网签合同买卖双方和监管银行达成一致,共同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全额购房款(含首付款、贷款,不包含定金和办理房产交易、登记的各项税费)。交易资金均通过监管机构设立的交易资金监管专用帐户划转。
第十一条 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经纪服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业务。
第十二条 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属于监管机构的资产和负债。如遇司法部门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监管机构有义务证明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性质。
第十三条 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买方为全额付款的
1.买卖双方可选择到监管银行进行网签,也可以直接到监管机构办理网签。购房人依据网签合同将全额购房款打入监管账户。
2.买卖双方持网签合同、身份证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等资料到监管机构办理资金监管确认和交易手续,并领取交易告知单和划款通知单。经经纪机构撮合成交的,经纪机构应协助买卖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3.房产买卖双方持交易告知单等资料交纳税费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4.交易资金监管银行依据划款通知单及电子信息指令,自房产转让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将监管的交易资金本息划入卖方结算账户。
(二)买方需办理住房贷款的
1.买卖双方持办理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审批手续,经贷款银行审核同意放贷的,由贷款银行确定首付款和贷款的数额,向买方出具贷款审批告知单,同时买卖双方向贷款银行出具可以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委托书。经经纪机构撮合成交的,经纪机构应协助买卖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买卖双方、经纪机构到监管银行签订网签合同,并由监管银行上传网签合同信息到监管机构。购房人依据网签合同信息先将首付款打入监管账户后,贷款银行在二个工作日内将贷款部分打入监管账户。
2.买卖双方持网签合同、身份证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等资料到监管机构办理资金监管确认和交易手续,并领取交易告知单和划款通知单。经经纪机构撮合成交的,经纪机构应协助买卖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3.房产买卖双方持交易告知单等资料交纳税费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4.贷款银行根据联网信息和委托书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依据按揭贷款协议,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5.交易资金监管银行依据划款通知单及电子信息指令,自抵押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将监管的交易资金本息划入卖方结算账户。
第十四条 未按照第十三条履行合同条款的,网签合同信息在系统内保留20个工作日。保留期满后当事人买卖双方仍需办理房产交易的须重新委托监管银行上传合同信息。
第十五条 买方贷款购房的不能免除资金监管,买卖双方免除资金监管的不得办理贷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除资金监管:
(一)依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
(二)经拍卖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
(三)买卖双方不动产产权交换的;
(四)买卖双方为直系亲属关系的;
(五)可以免除交易资金监管的其他情形。
买卖双方申请免除资金监管的,应向监管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并填写免除资金监管申请表。
第十六条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不收取服务费,监管资金产生的活期利息随本金一并划转。
第十七条 经纪机构、监管银行和监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如有违反本办法的,依据相关法律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市内四区以外的县(市)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关于石家庄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石住房[2012]146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