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土地流转为纲,引领农村全面改革
河南省委批复同意的信阳市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方案包涵了农村土地流转、资金投入、社会化服务、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文化引领社会经济发展、城 乡一体化及乡村组织建设和民主管理等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四大领域八个方面内容。八个方面的改革互依互存,不可或缺,形成有机整体,共同支撑信阳这一传 统农业仍占主导地位的经济落后地区实行跨越发展战略,追赶中国和世界经济一体化步伐,真正融入现代社会。
在八项改革中,其核心、关键和基础性改革就是土地经营模式的改革(即土地流转新机制的创建)。因为只有将分散到各家各户实行承包经营的零散土地通过流转而 适当集中,才能实行土地的规模种植(经营);只有土地的规模种植,才能对农业机械化生产、农田、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市场需求,进而引领社会 资金流向农业;只有社会资金流向农业,才能催生农业企业;只有农业企业,才能使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和品牌化经营成为可能,从而催生农业社会化 服务体系的建设完善和水平提高;才能使农业生产先进技术的应用和优质高效品种的推广更加简便易行。而农业企业之间对资源和市场的竞争必然引起各企业之间对 生产、经营、管理等各类专业人才的竞争,形成与城市同样的对人力资源的争夺、培养、开发利用竞争机制;人才竞争机制将使得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水平得到规范和 提高。农业机械的广泛应用和设施化农业的建设,必将大大减少农业对体力劳动者的需求,使得大多数农民可以离开农业在城乡第二、第三产业谋生,由此减少农业 从业人口,增加城乡二、三产业人口,助推了城乡一体化进程;农业企业的规模经营、鼎足发展和市场竞争还必然要求建立与城市市场经济一样的公平、公正、民 主、法治、高效的治理模式,创造民主管理的经济基础,乡村民主管理从而实现。农业企业的普遍运作和农村人口文化技术素养的普遍提高、收入的增加和体力劳动 的减少,客观上又为文化事业的发展创造了市场和空间,农村文化事业将因此而繁荣。不仅如此,由土地流转而产生的土地使用成本的显性化,较之于分散的农户免 费使用承包土地,能够有效改变土地流转前部分土地摞荒、麦稻二季田只种一季等现象,直接增加了农作物播种面积和复种面积,有利于粮食稳产和增产;由于市场 对农产品无公害生产、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及原产地证明等需求,某些企业的农药、重金属、微生物含量超标的产品将会被迫退出市场,粮食、蔬菜、水产品等 食品安全可以得到更好的保证;由于产量巨大的农产品的加工和储存需要,又带动了农产品加工工业和仓储物流业的发展。事实上,农业企业做大做强以后,农产品 加工转化、增值经营的份量不断增加,也就分不清它是工业企业还是农业企业了。
综上所述,土地流转必然引起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增效的结果,事实上将会破解长期困扰中国城乡和谐发展的“三农”密码。因此,抓农村综合改革,必须抓紧抓好土地流转这个“纲”,达到“纲举目张”之效。
二、乡村组织是抓好土地流转工作的主体
土地流转实质上是一种经营模式改革,是在现有土地经营模式不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情况下,自下而上,、由点到面逐步发生的渐进式改革,其深远影响和重 大意义将可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土地改革(简称土地改革)和八十年代初的土地联产承包经营(承包经营)相提并论。土地流转是在以下三个前提下进行的:
第一、土地流转不改变土地改革以后我国所建立的根本土地制度,即不改变所流转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性质,也就是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因此,土地流转不同于 土地改革,不会改变土地所有权,不需要来自上层建筑的暴力革命,即政权更迭或政治制度变革的支持,不允许、也不需要在暴力革命的环境中完成。相反,它源自 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来自于基层人民群众的自发创造,符合现行的政治制度和政策法规要求,是一种体制内的自我完善和调整。因而,它是乡镇以 下基层组织的操作范畴,不宜由县以上政权组织直接操作。
第二、土地流转不改变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所形成的农村集体土地由农户长期承包经营政策,即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的收益权分享模式。通过转 包、租赁、寄存、入股等各种方式实现流转的土地,其联产承包经营权,实质是土地收益分享权不得改变。而农民的这一权利的保障,必须由村、组集体土地所有者 给予提供,乡级组织给予监督管理。乡、县以上政权组织不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发包者,不能、也不利于直接办理承包经营土地的调整与管理。土地流转工作只 能由村、组组织具体操作。
第三、土地流转必须是土地联产承包农户的自觉与自愿的个体(单户)行为,各级组织不得强迫农民实行土地流转。这一特点不同于土地联产承包经营操作办法,即 当年全国各地必须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党和政府政策要求村、组集体有权调整农户所承包的集体土地。而现在,单个的农民成了是否实行土地流转的决策者。如何 引导和影响农民的自主决策,在上级鼓励、引导性政策制定之后,完全就是乡、村基层组织的职责和任务了。由此可见,土地流转工作不触及土地所有制问题,因而 不存在政治层面的风险,不改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形成的承包土地收益分享格局,因而不违背党的农村基本政策;不侵犯农民对承包土地的经营决策,因而不损 害农民的利益。剩下的就是如何更好地发挥地力,实现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如何创建利益机制,引导农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重新组织和联合起来,实 行规模种植,实现规模效益。而这些问题,基本不需要上级决策,不依赖项目资金支持,也不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制约,需要的就是乡、村、组等基层组织能够审时 度势,勇于创新,善于运用市场手段整合市场资源,把土地流转工作启动起来。
乡、村、组基层组织是土地流转工作的主体,应当勇敢地、责无旁贷地承担起这一历史重任,以自我为主体,演好这出大戏,开创农村改革发展新纪元。
三、对抓好土地流转工作的三点思考
(一)土地流转工作的基本形势是:城乡有识之士对上山下乡经营土地(含水面、林地等)热情很高,市场对土地的需求量大。但土地资源总量有限,而且短时间内 愿意流出土地的农户也有限。因而对土地流转工作既要坚定不移地抓宣传动员,深入而有节制地做好流出户的思想工作,又要认真筛选土地经营者,在乡、村、组内 部人员与外来人员同时要求经营某一宗土地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关照内部人员,俗话说“家有骡马卖,尽里不尽外”。要确保在流出户自愿、流入户经营成功的 前提下,在乡、村组织的中介管理与引导下,积极稳妥实现土地流转。
(二)对自愿有偿流出土地或向村集体土地合作组织上交承包土地和宅基地而愿意告别农村进城置业发展的农民,上级政府应出台看得见、摸得着、可操作、见实效 的鼓励、支持政策,创造就像过去“农转非”一样对农民有吸引力的政策环境,鼓励、吸引农民进城做市民。对农民转市民政策待遇不能局限于城市,应扩大和下移 到乡镇所在地的集镇。
(三)在鼓励农村人口进城发展的同时,大力提倡和政策鼓励城市人口“上山下乡”,不仅是为了经营土地、创办企业、经销城市工业产品,也包括鼓励引导城市退 休人员下乡养老、休闲。利用城市人口上山下乡带去城市的资金、技术、知识、信息、文化和卫生习惯、娱乐方式等等,通过人口流动向农村输入城市文明,实现城 乡人口互相流动,巩固和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