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广袤的农村,历史遗留和人为建造的坟墓散落在土地上,与土地功能深度开发的大背景相抵触。农村坟墓纠纷是否妥善处理,相关的法律关系是否厘清,事关基层和谐稳定。
自家坟墓被他人恶意损毁该如何处理?擅自在他人承包地上建坟引起纠纷该如何化解?我国关于农村坟墓方面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今天鹏哥就来说一下我国农村坟墓有关的法律问题。
祖坟被挖,后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
2009年8月,黄家村小组进行新农村建设,把一片古墓地推平。该古墓地年代久远、比较杂乱地分布在山水湾(地名)一带,在此地葬有袁家村小组村民自明代至民国期间已故先辈共98人。事后,袁家村小组村民十分愤怒,认为黄家村小组挖其祖坟的行为是对其村村民及先辈们极大的侮辱,遂诉至法院,要求黄家村小组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官评析】
袁家村小组村民作为该古墓地后人,有权要求黄家村小组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其理由是:
(一)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简而言之,精神损害赔偿就是侵权民事责任中的一个具体形式,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之后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与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共同构成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形式。该案中,黄家村小组的行为已经侵害到死者的人格利益,这种人格利益即为社会公共道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可见,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对死者遗体、遗骨非法利用、损害,或是违背公序良俗,侵害死者遗体、遗骨构成侵权的,可以责令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该案中,黄家村小组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对死者遗体、遗骨的侵害,也给死者亲属们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因此,黄家村小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为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在该案中,袁家村小组村民作为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或近亲属,依据该条规定其有权提起诉讼。
总之,黄家村小组侵害了袁家村小组村民的合法权益,袁家村小组村民有权提起诉讼,黄家村小组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对修建坟墓有何具体规定?
我国法律对修建坟墓的规定则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各地自行出台的《<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
这些法律法规或规章,一是规定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必须经过批准,《殡葬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二是对修建坟墓的地点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如《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2款、第74条分别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殡葬管理条例》第10条、第20条分别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三是对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作出了规定,如《殡葬管理条例》第12条、第19条分别规定:“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是规定了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殡葬管理条例》第6条即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