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北海市建设项目用地,落实好城市规划建设和加快盘活市区低效闲置土地,使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今年4月,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的有关问题批复》,明确了我市国有土地收回的补偿标准。
据悉,该标准的出台是我市在土地回收过程中的一次创新。此前,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国家和自治区未出台明确的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国土部门在与用地单位开展土地收回协商过程中,经常会面临因政策依据不足而导致土地收回工作受阻的窘境。
新修订的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明确指出,对因实施城市规划,或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需要收回的国有出让闲置土地,属于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收回补偿标准按不高于土地剩余年限市场评估价的80%确定;属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收回补偿标准按不高于土地剩余年限评估价的60%确定。对于划拨的工业、仓储用地,以及行政办公、医疗、教育、科研等公共设施用地,土地收回补偿标准按不高于原批准用途补办出让土地评估价的60%确定,合法的地上物按评估价补偿;对于划拨的商业、住宅、娱乐等经营性用地,收回补偿标准按不高于原批准用途补办出让土地评估价的30%确定,合法的地上物按评估价补偿。此外,收回的土地涉及征地补偿遗留问题的,征地补偿问题由政府收回土地后负责解决。收回的土地涉及地上房屋搬迁遗留问题,应由原用地单位负责房屋搬迁的,所需费用从土地收回补偿款中扣减,但扣减的金额最高不超过补偿款的30%。
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的明确,将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资源再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有利于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