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中办发〔2016〕58号),加快推进我市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提升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按照《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闽政〔2016〕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环三都澳区域发展部署,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管理,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宁德。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到203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掌握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
按照国家、省有关部署和技术规范,2017年对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进行初步调查,并在其基础上启动以农用地和工矿企业用地为重点的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耕地、茶(果)园地、滩涂等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有色金属矿采选、金属冶炼、化工、电镀、铅酸蓄电池、合成革、拆修造船、废物处理和资源化等重点行业企业(含已停产、搬迁及关闭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建立每10年1次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经信委、茶叶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土壤环境监测体系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重点配备市、县两级环境监测机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所需实验室、仪器设备和人员,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2020年底前初步具备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大土壤环境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投入,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规划、整合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县(市、区)全覆盖,并按照国家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在布设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中,位于耕地、林地等的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每5年开展1次监测;位于蔬菜基地、茶(果)园集中区、饮用水水源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等的土壤环境监测风险点位,每3年开展1次监测。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经信委、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茶叶局等参与
3.构建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根据全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配合开展系统前期调研和建设,统筹市直相关部门土壤环境监测数据采集网络,优化监测数据采集流程,协助省开发市、县级系统功能模块,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整体系统构建。加强数据共享和动态更新,按照省、市确定的资源共享目录、共享权限和方式,市、县两级有关部门依权限使用并按职责更新有关数据,充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数字办、经信委、卫计委、林业局、规划局、住建局、科技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二)加强农用地保护与安全利用
1.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指南,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园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耕地、园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经市政府批准后送省环保厅汇总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各县(市、区)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园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林业局、茶叶局等参与
2.优先保护质量较好耕地和园地
各县(市、区)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对确需占用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园地,鼓励建设项目业主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产粮大县、蔬菜主产县、水果和茶叶产业重点县,要将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作为本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内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倾斜。对因监管不力、措施不到位导致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园地面积显著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将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环保局、水利局、财政局、茶叶局等负责
防控企业污染。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园地集中区域新建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实施提标升级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等参与
3.安全利用质量较差耕地和园地
安全利用类耕地和园地集中分布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或园地)安全利用方案,建立防护隔离带、阻控污染源,采取施用改良剂、翻耕、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以及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茶叶局等参与
4.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和园地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和园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开展严格管控类土壤周边区域的环境调查,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相关措施。涉及重污染耕地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任务。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茶叶局等参与
5.加强林地土壤环境管理
建立产出食用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超标的,要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各地要严格控制林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替代品种和生物调控措施。调查发现林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应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牵头,食品药品监管局参与
(三)严格管控建设用地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有关部门要互通信息,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已经收回的,由负责回收的当地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建局、经信委等参与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规划局、住建局等参与
2.对污染地块实施风险管控
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以及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对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允许进入用地程序。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土壤扰动,制定周边影响区域环境保护方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责令相关责任方清理残留污染,有关责任主体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工程和管理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局、水利局等参与
3.落实监管责任
全市要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县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住建局等参与
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要将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纳入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监管。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规划局负责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加强空间布局管控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布局重点行业企业,实行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等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规划局、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国土资源局、商务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完善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建立节约集约激励和约束机制,落实城乡建设用地“三界四区”(规模边界、扩展边界、禁建边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土地用途管制,科学规划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从规划源头上避免用地功能矛盾。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局等参与
2.加强海岸带环境保护
加强渔港渔船污染防治监管,依法严查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等向滩涂非法排放油类及油性混合物、含油污水、船舶垃圾、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岸线资源保护与优化利用,制定科学的港口发展规划,保护滨海湿地。重点防治陆源污染,加强临港工业区入海排污口主要污染物浓度达标监督,持续开展沿海拆修造船业污染整治。沿海县(市、区)要加强滩涂环境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合理规划海上养殖品种,优化养殖布局,逐步减少鱼糜饵料、鱼药使用量。
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海事局、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农业局、林业局、交通局、港务局、住建局等参与
3.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等参与
(五)严格监管各类土壤污染源
1.严控工矿企业污染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各县(市、区)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在2017年底前,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市、县每3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区域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及时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以电镀集控区、铅酸蓄电池生产集中区域等为重点,鼓励企业优先选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并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定期开展生产设备、设施巡查巡护,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扬散、流失和渗漏等问题,防止土壤污染。市、县环保部门要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巡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行情况。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经信委负责
规范企业拆除活动。以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较多的地区为重点,严格监管重点行业企业拆除活动,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经信部门备案;并规范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等参与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以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域为重点,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立矿产资源集约开发机制。2018年底前,完成我市铅锌矿污染专项整治。在返还采矿权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或采矿权许可证续约时,采矿权人要按照现行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壤污染治理情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土壤污染治理纳入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完成情况的重要验收内容,矿山企业未开展土壤污染治理的,环境影响后评价不予通过。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完成历史遗留尾矿库排查,制定综合整治方案,优先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开展整治工作。重点监管尾矿库所在企业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按规定编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强化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自2017年起,锆英砂等伴生放射性矿产利用企业每年要对厂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经信委等参与
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提高铅锌矿采选、铅酸蓄电池、电镀等行业准入门槛。新建的重点行业企业,原则上应布局在规范设立的工业园区内;加快推进现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进入园区集聚发展,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施深度治理,进一步削减重金属排放量。强化对重金属污泥等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理处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等参与
2.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推进化肥施用零增长行动,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推广冬种紫云英等绿肥种植。科学施用农药,示范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全面启动农药、兽药平台监管,加强平台线上巡查,掌握农药、兽药产品特别是高毒、高残留农药流向动态,及时调查处理购销异常情况。推行农业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兽药制度。落实省建立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逐步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列入省级规范社名录的农民合作社等,开展绿色生态农业补贴。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有机肥养分还田率达到6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90%以上。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牵头,市供销社、财政局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大力推广先进工艺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在古田等地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落实“以奖代补”政策,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可养区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实现零排放或达标排放。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中的有害成份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建设农村定点有偿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农膜站点,建立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逐步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农膜回收处理体系。2017年起,在省确定的水稻主产区、蔬菜主产区、水果优势产区和茶叶优势主产区,选取部分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到2020年,实现上述农产品主产区全覆盖,废弃农膜回收率达80%以上。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牵头,市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各县(市、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主要灌溉水水源的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农业局负责
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积极实施农村改厕改水、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市所有行政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财政局等参与
3.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开展工业固废堆存场所排查整治。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要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及大宗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和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2017年底前制定完成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经信委牵头,市商务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推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完善基础情况数据库。抓好危险废物源头监管,重点落实台账、申报、转移申请和联单跟踪等四项基本制度。推广福鼎市创建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升级”试点经验,督促企业规范管理和处置危险废物,依法采取源头减量措施。推进福鼎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和宁德市危固废处置中心建成投运。加强危险废物专项执法,着重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卫计委等参与
加大垃圾填埋场监管力度。对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含非正规的垃圾堆放场)的排查,摸清数量、分布及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完善垃圾填埋场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住建局负责
规范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加大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去向检查力度,规范污泥处置。到2020年,市、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90%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住建局负责
(六)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有关责任主体承担,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对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参与
2.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
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2018年底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省环保厅备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建局等参与
落实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同时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规划局等参与
开展治理与修复试点。2017年底前,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程度、土地利用类型、地区代表性等因素,在重污染企业污染地块和受污染农用地中,选择地块启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住建局、规划局、科技局等参与
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制定转运方案,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第三方机构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七)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1.明确监管执法重点
将重点行业企业、主要农产品集中种植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城镇建成区、畜禽集中养殖区等区域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重点监测土壤中镍、铅、砷、镉、汞、铜、锌、铬等8项重金属污染物和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住建局等参与
2.加大执法力度
提高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重点查处焚烧电子垃圾等环境违法行为和皮革与电镀等违法生产企业等,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应及时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国土、农业、住建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推动环保、公安等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巩固和提升执法效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局、行政执法局等参与
(八)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1.加强适用技术推广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研究与应用,推动环保产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合作研究和技术交流,针对全市土壤污染防治需要,重点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诊断评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教育局、经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2.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示范基地。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的监管。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加大政策扶持,发挥“互联网+”模式作用,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工商局等参与
(九)构建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1.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制度
全面落实国家、省有关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建立相关的工作衔接和过程管理机制,在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探索整合各相关部门监测机构。到2020年,全市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督管理、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方面的制度体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法制办、质监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住建局、经信委、林业局、水利局等参与
2.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市、县两级财政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主要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日常监管能力建设、科技研发、试点示范等工作;统筹安排资金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支持推动土壤污染第三方治理、监理。各地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街道)。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水利局、经信委等参与
3.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放绿色信贷的力度。探索在重点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环保局牵头,市金融办、人行宁德市中心支行、宁德银监分局等参与
4.加强社会监督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鼓励公众通过“一网两微”、“12369”、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土壤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诉讼及相关案件办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中院、检察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住建局、水利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文广新局、公安局等参与
5.开展宣传教育
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多平台,结合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组织部、市文广新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粮食局等参与
(十)强化目标责任考核
1.明确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落实本方案的主体,对辖区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抓紧研究制定并公布本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于2017年9月底前完成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各地要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同推进机制,抓好工作落实。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每年1月底前,市环保局要牵头将上一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参与
落实企业责任。企业是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按规定编制和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企业和单位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农业局等参与
2.加强目标考核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以及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内容。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每年对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经审定后作为地方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地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效能办等参与
3.严肃责任追究
对年度考核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在评估考核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区分情节轻重,由环保部门分别移交纪检、组织部门,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等;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党政同责的有关要求,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纪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责任追究。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中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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