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用地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根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别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归属为居住用地R),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一类为居住区及其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归属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公共设施用地有什么用途?
1、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建设。
2、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建设。
3、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建设。
4、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建设。
5、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建设。
6、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建设。
7、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建设。
8、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