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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国将新分配公租房200万套(附公租房申请条件)

2017年04月20日 09:06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点击量:0

公租房,全称为公共租赁房,它不属于个人所有,而归政府或者公共机构所有,是政府用于解决新就业职工及其他群体住房困难的。2017年,住建部把加快公租房竣工和分配入住作为重点,要求各地加大工作力度,年内完成公租房新增分配200万套。

住建部副部长陆克华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今年的公租房分配工作纳入住房保障目标考核内容,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了目标责任书,目前已经全部落实到各地。

住建部要求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加快在建公租房项目竣工,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加快公租房分配进度,使保障对象尽早入住,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陆克华说,住建部将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继续加大对公租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各地要认真抓好落实,确保被支持的公租房项目年底前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在谈到住房保障方式时,陆克华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方式,采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的方式,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积极推进公租房货币化。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进一步提高公租房保障效率,满足群众多样化的住房需求,让更多的住房困难家庭受益。同时,要坚持公租房分配全过程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在谈到住房保障覆盖范围时,陆克华说,2011年住建部就明确了公租房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绝大多数地方落实得比较好,但部分地方对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门槛还比较高,限制条件比较多。

陆克华强调,这些地方要尽快降低门槛,放宽准入条件,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同时,加大政策宣传,加强信息公开,使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得到有效改善。

近年来,中央加大了资金补助和信贷支持力度,有力推进了公租房建设。截至2016年底,已有1126万户家庭住进了公租房,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有了很大改善,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 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 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 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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