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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17年新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17年04月20日 09:00来源: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点击量:0

一、总体要求

根据《黑龙江垦区新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黑垦农机联〔2015〕3号),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调整农业结构,促进职工持续增收,通过新型农业机械(以下简称新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进一步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和水平提升,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注重突出重点,新机具具有新技术和推广性,主要围绕“三减”及关键作业环节机械化技术,抗灾减灾等有重要作用的农业机械等。注重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科技进步。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新型农机补贴资金根据各管理局(含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下同)、农牧场(含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农业分公司,下同)农业结构调整、新型机械需求、购机需求和农业生产发展实际等因素,按照中央财政新型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排情况,征求各管理局意见后确定资金规模,具体补贴资金分配明细详见附件1。

当年结余新型农机补贴资金经管理局和总局同意后,可以按照当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要求安排购置其他农业机械,如有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财务有关规定处理。

新型农机补贴资金还可用于开展秸秆还田等重点作业环节的作业补助等,具体操作办法另行规定。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照“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要求,结合垦区农机化发展实际,2017年垦区新型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重点向“三减”、免耕、水稻及马铃薯生产全程机械化等新产品新技术和具有抗灾减灾作用的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倾斜。具体分类分档及补贴标准以《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7年新型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为准。

2017年补贴重点:水稻侧深施肥机、水稻振捣提浆机、水稻钵育摆栽机、马铃薯起垄中耕机、马铃薯精量播种机、马铃薯收获机、马铃薯空气动力清选机、粮饲袋贮机、移动式水稻低温烘干机、水稻多功能管理机、多功能谷物联合收获机及自走式青贮收获机、智能化挤奶药浴机器人、大豆精量播种机改装、防陷半履带、农用飞机等。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应具有创新性、先进性、适应性、抗灾性等特点,并且对于农业生产支持力度大,适应国家“三减”需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新型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垦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并按程序制订和公布《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7年新型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供购机者选择。2017年各类别产品补贴额详见附件3。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黑龙江垦区所辖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牧场、有生产基地的龙头企业。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在总局范围内各管理局和农牧场可以跨局和跨场进行申请补贴,跨局申请补贴的需要在总局农机局备案,跨场的需要在管理局农机局备案,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个人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不超过1台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额度不应超过农牧场年度新型农机补贴总额的30%。特殊情况需要超出补贴台套数和补贴总额限制的,农牧场农机主管部门需提出申请,报请管理局农机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上报总局农机局备案。同类别机具个人补贴对象三年内不可重复享受补贴。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总局将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新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并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生产企业对经销商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贴对象可以在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处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管理局区域选择经销商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

自2017年开始,垦区新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式采取先购后补、去经销商模式。与2016年新型农机补贴操作模式区别在于发票等信息的上传改由农场(分公司)农机管理人员完成,无需经销商操作。

2017年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新型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操作流程与2016年垦区“国补”系统操作流程相同,可进行参考(见附件4)。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考核管理工作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新型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管理局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牧场新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农牧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务部门,要在农牧场领导的带领下密切配合实施,共同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新产品、新技术、新机械的推广应用力度和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时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高制造水平。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要加强对基层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的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农牧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5)及落实情况要在垦区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中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务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管理局、农牧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总局农机化主管部门。总局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及基层农机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

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产品补贴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自行承担。

七、实施与总结报送

各管理局农机部门、财务部门要认真指导本区域内各农牧场的新型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并于11月20日前,将全年新型农机购置补贴(包括重点环节农机作业补助)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总局农机局,总局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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