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近年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推进粮食流通统计改革,不断提高统计能力和数据质量,统计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为服务宏观调控、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了有力信息支撑。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职责落实不到位,有的涉粮企业不如实报送统计数据,粮食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水平亟待提高。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粮食统计工作,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粮食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作支撑,建立健全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体制。粮食流通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粮食统计数据是国家实施粮食宏观决策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粮食经营者参与粮食经济活动的重要参考。做好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全面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水平,对于深入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和收储制度、推动粮食流通转型升级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责任体系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观念,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统计职责,全面落实执行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领导责任。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粮食统计数据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统计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统计人员对所承担的统计业务工作负直接责任。各类涉粮企业对报送粮食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主体责任。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问责机制,对调查对象未报送统计数据或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授意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参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资料等行为,应当依纪依法严格问责。通过确立统计工作责任清单,明确目标任务、责任人员、具体责任,形成粮食流通统计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健全粮食流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粮食流通统计工作业务指导、统计数据审核把关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要督促指导辖区内涉粮企业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数据。要严格审核企业上报数据,对异常数据要查明原因,及时修正,避免“带病”数据层层提交,误导决策。要健全统计检查机制,按“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定期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粮食企业,要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严肃处理,并记入企业诚信管理档案。同时,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等设备,落实统计工作经费,确保人员培训、调查经费、资料印刷等需要,保证统计工作正常顺利开展。
四、加强粮食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加强本单位内部统计工作综合协调,建立与国家粮食局统计归口管理相适应的统计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实行统计归口管理,杜绝“多头布置、重复报送、数出多门”等问题。要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在单位编制总数内优选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承担统计工作,并建立统计工作AB角制度,保证统计岗位“常有人,不断档”。统计人员如调离本岗位,应做到先补充后调整,做好新人培训、业务交接和统计资料移交等工作,并及时报告上级粮食统计部门。建立统计人员培训制度,将统计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统计培训要逐级覆盖到每个市地、每个县、每家涉粮企业。支持本单位统计人员参加上级粮食部门和统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参与相关业务调研、政策制定等工作。
五、加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考核
地方各级粮食部门要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列入部门重要工作议程,经常深入基层调研了解统计工作实情,围绕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及时。对因统计工作不作为导致辖区内涉粮企业发生大范围虚报瞒报漏报等问题的,因审核把关不严导致统计数据严重失真影响决策的,或因统计职责未理顺对统计工作相互推诿扯皮的,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取消统计负责人和有关统计人员年度考核等各类评优资格。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任职考察和干部考核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